一般而言,如果“借条”和“欠条”都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两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样的,自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但日常亲友“借贷”时,“借条”“欠条”都不会有明确约定,诉讼时效起算还是一样的吗?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根据举证分配及裁判指引,整理探究了未标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诉讼时效的计算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在没有要求对方还款前,借条一直有效,但如果已经要求过对方还款的,则自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时效,也是三年。
2.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 如果对方明确拒绝偿还的,诉讼时效则从拒绝之日起计算。
4. 如果自借条签立之日起二十年未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1.债务人因暂时不能按约定在收货后立即付款,经债权人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行为,属于债务人同意履行自身义务的行为,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收到欠条之日(通常是欠条签署的时间)起计算。
三、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义务人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1.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应于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一审期间未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债务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