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的实际成交价格和国内倒扣价格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计税价格的认定往往会成为案件的重点,计税价格系偷逃税款计核的基础,其将决定案件最终认定的偷逃税额,同时亦会对将来的退税、罚金等问题产生影响。计税价格并非不当然直接来源于案件材料,而系需经过分析、研究后进行确认,实务中计税价格可能来源实际成交价格,亦可能来源于国内倒扣价格。
笔者近期办理的如手表、奢侈品包等案件均出现价格方面的辩护需求,包括如价格认定、价格倒扣等问题,实践中由于手表、包等物品其价值较高,计税方法各异,以不同价格进行计税对案件影响较大,因此笔者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往往会将重点放在价格认定问题上。
现笔者基于近期办理的一起走私奢侈品包案件,结合案件情况、法律规定和实务处理习惯等,分析计税价格认定方面的辩护策略。
一、几个关键的概念
笔者先行就几个关键的概念进行介绍:
1.价格来源
在走私犯罪案件价格来源常见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中,价格来源主要有实际成交价格、海关价格资料、国内倒扣价格、国内拍卖价格、其他合理价格五种类型,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系实际成交价格、国内倒扣价格、其他合理价格三种。价格来源往往会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关联,如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订单、发票、支付记录等,部分走私案件亦会基于价格认定部门的鉴定进行价格来源确定。
2.实际成交价格与国内倒扣价格
二者实际上均能够反映物品的交易情况,但其区别在于交易发生的时间节点。以奢侈品包为例,买手于境外采购,随后转售给国内预定的店主,店主加价后再销售,物品实际上产生了三次交易价格。国外买手的采购价格以及店主的收购价格由于往往能够搜集过程中的小票或转账记录,故能确认物品的价钱,因此此两种价格均可能被认为系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而对于后续的人员而言,由于与买手并未直接接触,无法获取物品的真实价钱,只能基于后续的转账记录确认最新的购买价格,因此若进行计税时应将价格进行倒扣,即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3.计税价格
在确定价格来源情况后,便能基于来源确定最终的计税价格。在奢侈品包案件中,若物品的价格来源系实际成交价格,则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价格会径直被认定系计税价格;若价格来源系国内倒扣价格,则需扣除相关成本后最终确认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多少直接与最终的偷逃税款相关联。
二、基本案情
笔者的当事人系国内奢侈品包的经营者,其物品来源包括境外买手、境内官网、同行以及二手交易。在其经营的过程中曾与国外人员进行联系,沟通采购热门款式包,并在国内进行交易。后由于买手涉案,笔者当事人亦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调查后,其主动交代了相关情况,坦白自身对走私知情的事实,但强调自身并未与水客或邮寄等渠道进行联系,相关偷逃税款计核也多于其实际经营的情况。
在介入本案并对证据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本案的各项情节较为明显,当事人能够争取包括从犯在内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本案属个人犯罪,数额属巨大的范畴,通过降低一定的数额,有利于当事人最终的处理结果。在充分了解其对于数额的看法后,笔者决定从计核入手,对本案偷逃税款进行降低。
三、关于本案物品真实交易价格的问题
在对本案共计400件物品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案件价格来源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实际成交价格及国内倒扣价格,然而从当事人的转账记录上看整个转账方式、情况并未发生显著变化。此时便出现一疑问,对于同样的物品、同样的转账记录,为何会出现两类型不同的价格来源?在对同案人员笔录进行分析后发现,笔者当事人的上游人员在走私行为延续的过程中曾回到国内,再无出境记录,此时为了持续经营奢侈品,其开始联系相关人员担任其原先买手的职责。换言之,当事人与上游人员前半段的交易其能够直接了解货物的真实价格,但后半段由于存在“中间商”,其所支付的费用实际上系经两次加价后的价格,因此物品在境内产生了相关成本,应适用国内倒扣价格的价格来源认定。
通过对上游人员的笔录以及在案相关证据分析,当事人所购买物品的价格实际上系物品真实价格、邮费、清关费、上游利润的总和,该费用不能作为计税价格进行使用,应搜集上游人员在境外采购物品时的交易文件,从而确定计税价格。否则则会出现一个矛盾的情况:假设买手购买奢侈品包的费用为1万元,笔者当事人在承担相关成本后购买费用为1.2万元,此时买手涉及的偷逃税款以1万元为计税价格进行计算,少于当事人1.2万元价格下的偷逃税款。二者明明系同一案件不同链条的人员,却出现不同的涉案偷逃税款金额,由此可见相关成本不应计入实际成交价格。
笔者认为对本案偷逃税款的处理应将交易流水确定为国内倒扣价格,并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确认计税价格,最后计算相关税款。后续笔者对涉案200项物品进行一一计核,扣除国内的相关费用、成本,发现国内倒扣价格下的计税价格为国内成交价格的70%,计税后最终税款较认定的低约20%。
实际上本案除上述计税情况外,还有其他因证据问题而导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如缺乏能够反映奢侈品实际入境的证据,如在案奢侈包并不当然系走私货,以及因调货、配货而脱离走私追诉范畴的情形等,不同类型的奢侈品案其侧重点以及核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