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大清:很对!所以我选择抄家

穿过大海来摸鱼 2023-03-23 23:15:33

杀贪官,一直是古往今来的劳动人民喜闻乐见的社会活动,尽管贪官是杀不完的,每次“严嵩罢相之后,犹之严嵩未相之先”,腐败问题始终存在,但这一点都不妨碍吃瓜群众的看戏热情。与此同时,对朝廷内的蛀虫痛下杀手警示世人,也能体现中央朝廷强大的执行力和反腐决心,所以在古代只要是中央朝廷能玩得转的时代打击贪腐总能找到一些“炮灰”,牺牲部分腐败分子,树立朝廷权威,怎么看皇帝都不亏!

而在古代那样的讲究宗法的人情社会里,抄家经常与极刑相伴,而由满人建立清朝更是抄家这一行当的集大成者,清代从雍正皇帝开始,凡是官员被弹劾犯有贪污、索取贿赂、亏空钱粮等大罪时,在刑部定罪之前,必先抄其家产,以至于现代网友经常调侃雍正是“抄家皇帝”。

抄家,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处罚,官方雅称“籍没”,意思是,没收全部财产和家族成员,男的或杀或充军流放,女的没收进宫廷当丫鬟,通俗地说,叫“解散全族”。辛辛苦苦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基业被一朝叫散,算是顶格处罚了。在古代那样的社会环境中,一个官员腐败的过程之中,其亲族往往难脱干系,所谓的“造福桑梓”无非是用搜刮的民脂民膏来“转移支付”,本质就是一个“分赃”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讲,抄家这种出发在历史上是有其存在的客观社会基础的,家属既然从腐败中受益,那么一起接受惩罚在百姓看来也是合情合理的。

抄家各表述在《清实录》中出现频次统计(单位:记录条数)

清初的抄家皆称“籍没”(或“籍没入官”),可能主要系延用中国历代正史中的称法。此时籍没的特征往往是家口、财产并称,妻子、儿女皆为没收对象;这既符合“籍没”的本义,也与满洲的制度风俗结合在一起,同时又与明清鼎革之际战乱和社会动荡的时代背景有关。满人初期为部落形式,每个人有多少军队和财产,代表他势力的强弱,一旦某人被打倒,他的权力和财产就可以被再分配,这种瓜分蛋糕的形式,高层均能获利,自然可以长期施行。清初的褚英、阿敏、多尔衮等获罪抄家时,他们所统帅的军队,家产如通行货币、牲畜、奴婢等,都被下一任统治者收继。睿亲王多尔衮生前曾直接统帅正白、镶白旗,又控制了正黄和镶黄两旗,掌握了满洲八旗一半的军力,但在他死后两个月,顺治帝将他所有职位一竿子撸到底,正白旗也自此被纳入皇帝亲管,成为“上三旗”之一。这种抄家,约等于打劫。

对于犯什么罪会被抄家,《大清律例》并没有白纸黑字写明,而且,抄家这件事,清朝皇帝们已经得心应手,并不需要按律法来实操。随着入主中原的局面已定,为收拾人心、巩固政权起见,清朝也开始收束和规范抄家行为。顺治九年(1652)刑部尚书刘余祐条陈六事,其中一项即为“强盗正法外,律无籍没字样,应免籍没”,可后来接受巨量大明“遗臣”的清廷终于知道为嘛有“衮衮诸公”的崇祯会自挂东南枝——太会捞了。于是顺治帝于顺治十二年(1657)下了一道圣旨给刑部:“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至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算是形成制度了。

根据一些资料统计,清朝统治期间,一共发生2573起抄家事件。清朝律文规定,对于贪赃枉法,私藏违禁物品、恐吓及诈欺取财、科敛和求索等行为,要将赃物及违禁物品籍没入官;而对于谋反、叛逆者不仅籍没财产,还要家属连坐。为了精准确定籍没物品的价值,清朝的律文里专门规定了估赃标准。一般物品按中等物价估定,雇工按一人一日的工钱计算,牛、马、驼、骡、车、船、碾、磨等按雇赁价值计算。

实际上在雍正以前,清政府对官员还是比较“宽仁”的,刚入关嘛,不好对“国之柱石”下重手,可等到了四哥手上就不一样了,为了让执行的官员们忠于职守,雍正还曾专门下旨警告说:“尔等若稍瞻徇,或令预闻,以备隐匿弥缝尔等向日姑容之过。尔等细想,若日后不败露,则任为之;若稍不放心,还是丝毫不隐,尽情据实吐露好”。在雍正的三观里,贪污是比命案、盗案更恶劣的行为,所以他认为打击腐败必须出重拳,据史料记载,雍正曾专门规定,凡侵欺钱粮一千两以上者,照监守自盗律处斩;贪污军饷者则一律处斩,不准援赦。

乾隆时期,抄家最为疯狂,占据三分之一

山东巡抚塞楞额便是抽中雍正大礼包的倒霉孩子。雍正七年,塞楞额一时贪心,收了二千两门包银,结果被部拟绞监候。东窗事发后,塞楞额悔不当初,急忙在限期内将收受的银两全部交出,于是部又议免死减刑。

谁知免死的奏章送到雍正面前后,雍正当场提出异议道:“朕每年发了那么多养廉银子给百官,就是让他们用来养家的,现在大小官员收了养廉银,就应该一丝一毫也不能再向下属索取,而塞楞额却又收养廉银又收红包,实在是太过分了”。说完,雍正驳回部议,仍然判处塞楞额绞监候。

经过雍正的长期实践,后面的清廷统治者都对抄家练就了“心得”,据史料记载,乾隆时代抄家的谕旨中常常出现“如有丝毫隐匿寄顿,惟该抚是问”等神似雍正的话语,而大臣们的回复也常常是“臣等会同前往严密查抄”,等到乾隆后期,地方官员都不用等乾隆下旨,直接先自觉的将涉嫌犯罪的官员家产查封,以防后者转移资产。对于督抚一级的官员来说,能抄出多少财产,朝廷大致是有数的,这是历朝经验的积累。比如雍正查抄直隶总督李维钧。起初,李家家属主动上交财物,经过清点,价值三千八百两。随后进行正式抄家,抄出现银三十四万余两,土地二千多亩,房产二百六十余间,这是贵重财物,其他实物还没有计算在内。

清朝被抄家的理由也有很多,大体分下面几种:

1,谋逆反叛,朝廷奸党。

2,官员贪腐。

3,朝廷财务亏空。

4,官员失职,不作为,不法行为。

5,言语不当,文字狱。

6,军事原因,连带责任。

在抄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清廷是封建王朝中相当务实的典范,一切以经济为中心,清朝的统治者非常懂得“一切问题说到底都是经济问题”,所以对于抄家的重点一直非常清晰,那就是把财富刮出来,主犯死不死倒不是重点,只要斩断经济上的血肉联系才能标本兼治,腐败分子骄奢淫逸拉帮结派为的是什么?还不是“做大做强,再创辉煌”,抄没家财,发卖家奴,这样的处罚比杀头更甚,心灵上受没受到教育不知道,钱包肯定受到了深刻的伤害。

那有没有办法在抄家前转移财产呢?毕竟案发了也可以“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大家”嘛,官员都是有很强的家庭意识的,在清政府的抄家实例中还真有这样的路子,比如曹雪芹家产被抄没后为什么还能猫在宅子里写林妹妹,《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托梦给凤姐说:“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宫,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各退步,祭祀又可永续。”这不是空穴来风的凭空捏造,当时的族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在抄家的范畴之内。所以说,丧仪从来不是给私人准备的,而是为活人的现实利益服务!

在对犯官家属的处置上清政府就展现出了灵活的道德底线,比如被雍正抄家的苏州织造李家和江宁织造曹家,家是被抄了,但两家子弟没有被籍没。所以曹雪芹还能以破落户公子的身份混点事情做,还有点闲钱喝酒应酬,又有在北京西郊闭门写作的条件。而这种做法与皇帝的个人好恶,官员罪行的轻重有关,法外开恩也是有的,只要不是谋逆造反这类大罪,皇帝不至于赶尽杀绝,同时也是为了减少执行成本,省得都来和朝廷鱼死网破,因为在对腐败分子的打击中不一定非要使用洪武皇帝那样的肉体消灭法,拔除了社会关系的破落户毫无疑问会遭到社会的毒打。那年头又不能办家属出国,外放都要求带家属上任,更不存在什么海外账户,高情商的说法是照顾“人伦纲常”,低情商的说法就是“提高犯罪成本,作为人质”,失去靠山的高干子弟会受到什么样的人情暴击,这从曹公子在书中的各种“碎碎念”就可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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