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帝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华专制主义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皇权政体意味着,皇帝拥有了远远超过三代王权和春秋战国君权的更大权力。这种权力近乎无限而成为绝对。
春秋战国的君权政治与三代的王权政治,有着明显的不同。
简而言之,三代的王权,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天下”范围之内,是有限的;而春秋战国君权,在其“国”内,则是无限的,是地理意义上的有限性与实际意义上的无限性共同构成的。
战国以降,皇帝制度确立,基本达致而成和整合起来的全国范围内的无限性(即实质意义上的“天下共主”),便构成中华专制主义演进的内在脉络。
一、专制皇权的解读
形象地说,这一脉络构成一个标准的“之”字形。
我们可以把皇权体制理解为一种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是为皇帝个人设置的,皇帝有权但却不能改变这种规则。
纵然皇帝有权而不能,但这个游戏规则本身会自然促使统治技术的完善和发展。而统治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又会进一步加强皇帝个人对整个社会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个别人身的综合控制能力。
西岛定生非常强调这种“个别人身”的权力支配体系。因为殷周王者的权力“并非直接到达全国每一个人”。而皇帝则不然。“全国人民由皇帝直接统治”。
这就引出两个结论。第一,官僚只不过是皇帝权力的代行者而已。第二,“皇帝统治的对象.....是一个人一个人的……成为徭役、人头税的对象”。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别人身的支配”的统治方式才成为可能。可见“皇帝的直接统治”与“个别人身的支配”实际是一个意思。它以秦朝为标志。
“始皇帝建立统一帝国,是建立了由唯一最高的君主对全国人民进行个别人身支配的体系”。概言之,王权对人的统治尚处于一种“集体性的奴役”阶段,而皇权对人的统治则已经分化到了更严密的“个体性的奴役”层次。
显然,皇权体制的建立,使得专制政体本身也发生了某种深刻的变化。这不光是说它越来越专制,而且是说它在规模和范围上越来越具有笼罩一切和控制一切的能力。
它主要表现为两点:(1)皇帝制度对官僚制度的强力支配,即所谓“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2)皇帝制度通过官僚制度而对整个社会的全权支配,即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这是一种双重性的权力支配体制。而第一点则更具决定性,可谓是“皇权体制”的“第一定律”。它使皇帝对国家事务的支配达到一种空前的绝对化程度。
而这种支配的绝对性在始皇帝创建皇帝制度伊始就一劳永逸地规定下来了。
如果说官僚体制作为皇帝的具体办事机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那麽村社聚落作为国家的行政单元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设计。
秦朝的政府组织
二者作为皇权政体的不同层面,共同支撑着专制主义制度的正常运作。而这一过程只会产生一个结果,这就是皇帝对国家事务的绝对支配和皇权效应的无限放大。
显然,这一制度构架同时排除了两种最有可能产生理性批评的来源,即朝廷官僚和民间士人对政治事务的正当发言权。
一方面,民间士人对“天下之事无小大”皆无缘置喙;另一方面,“丞相诸大臣”对朝廷事务皆无权过问。可见皇权专制所要达到的现实目标就是“主有专己之威,臣无百年之柄”的政治效应。
二、百家争鸣与专制皇权的理论启蒙
诸子百家作为理论是没有问题的。但它们本身还不能算是意识形态。诸子百家的价值在于为意识形态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理论资源,从而在皇权意识形态构架中组织成为一个有机的阐释话语系统。
从皇权意识形态形成的角度看,“百家争鸣的结果极大地促进了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发展与完备”。
从思想史角度看,诸子在专制主义问题上的“同”与诸子在其他问题上的“异”,可谓是大同而小异。大同是根本,小异是枝节。
这即是“大同逻辑所以论者谓:“先秦诸子在众多问题上常呈现多方向、多线条的思维,一个问题常有数种不同见解。唯独在君主专制这个问题上,有百流归海之势。”
百家争鸣既是王权主义的理论化,又是皇权主义的启蒙化。王权主义和皇权主义既是二而一,又是一而二。
所谓二而一,是说在中国(相异于西方),二者是一回事,没有任何实质区别(但有形态差异)。
所谓一而二,是说王权主义是只有观念而没有理论,这就意味着王权主义没有意识形态,而皇权主义则完全是在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鲜明而强烈的理论指导性是皇权主义的基本特点之一。春秋战国四百年的专制主义启蒙上承千年王权传统,下启千年皇权新声。
而它本身则足于构成一种庞大的中华专制主义思想资源。总之,皇权主义意识形态之形成必须要有一种丰富的理论储备。
在某种意义上,王权主义便是一种自发秩序,而皇权主义则是一种自觉建构。由三代的大型王权主义向春秋战国的小型君权主义的演变则明显表现为自发秩序和自觉建构二者的有机结合。
这就意味着,在诸子出场之前,专制主义仍是一种自发状态;而在诸子出场之后,专制主义则逐渐成为一种自觉过程。
诸子的贡献在于,它赋予历史进程中的专制主义以某种价值和意义。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的属性:一是它论证了专制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一是它论证了专制主义的道德神圣性。
前者意味着专制主义是人们所必需的,后者意味着专制主义是对人们有好处的。这是一种中华专制主义语境中的绝对化论证。
这就是说,即便没有诸子,专制主义仍然是可能的,但它却很难获得意识形态的理论证明。所以诸子的贡献在于,它给专制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一种论证方式,同时又使这种话语系统成为一种全民共识。
诸子的全部努力证明了一点,即专制主义之可能性与必然性从来不是问题。专制主义从制度上讲与诸子无关,它主要是沿着政体超越性的最大边际线而自发形成的“政治秩序”。
历史长程走向的合理性显示出,百家争鸣经过四百年的积累已经为新一轮专制主义高潮准备好了极为充足的思想材料,它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作为专制启蒙,它已经为皇权政体的出现提供了思想证明。一旦皇权政体正式成为现实,专制启蒙就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
所以它是自然消亡,而不是被人为消灭。它自然消亡于皇权意识形态的宏大体系之中。这不是为秦政开脱,而是为诸子正名。
三、“编户齐民”与皇权意识
真正的政教分离只是西方近现代的事情。所以近现代之前,中西方都是政教合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中西无别。
相反,实质性的差异恰恰就在这里。它主要表现为两点,即程度与向度。但无论是程度还是向度,中西分殊皆具本质性。
就程度而言,中西各有不同。西方中世纪始终存在有宗教与世俗“两种独立权力的学说”,而围绕“保王派”所产生的大量法学文献和神学文献都足以表明西方政教合一的程度远弱于“以吏为师”体制下的中国。
就向度而言,则更是南辕而北辙,同工而异曲。这就意味着,在政教合一的相同形式下,同时存在着截然相异的两种精神体系。
可见政教合一的向度较之程度更具决定性。正因如此,虽然“意识形态因素可以在所有宗教和价值体系之中发现。它们的每一个,都包含着某些以基本宗教价值和象征为依据的对社会现实的参考和评价。
然而,这些参考和取向,经常地混溶于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和神秘思想之中。”即便是“那些更具普遍主义性质”的宗教价值体系“倾向于发展出某些自主的意识形态取向和体系”,但也都没有成功。
事实上,唯有中国在很早就单独发展出了意识形态。这说明:(1)意识形态是一种与宗教相异质的东西;(2)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是“后宗教时代”的产物。
所以对于意识形态只能进行具体化和特殊化的理解,而不能作出抽象化和普遍化的概括。因为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东西。
其特殊性,我们需要引入两个条件加以界定:外缘层面的普遍世俗化和内缘层面的持续理论化。
基于此,对于意识形态,有些学者有一个基本判断:中国历史上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西方历史上不可能有真正的意识形态。
因为,帝国是意识形态的缔造者,意识形态是帝国的接生婆。二者的这种连体关系,使得严格性质的意识形态体制只能在帝国时代建构出来。
一个大一统的帝国必须要有一种信仰体系。这是春秋战国与后战国时代的最大区别。这种信仰体系在中国不是由超验宗教完成的,而是由世俗意识形态建立的。这是中西方历史的最大区别。
西方学者往往对中国社会的形态特质产生“悖论式的”困惑。一方面,“中国的传统社会不是一个以宗教为主要特色的社会,因为它的最高价值不是宗教性的”。
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并不是一个世俗社会;没有哪种活动或生活领域没有宗教的参与”。其实这种悖论之产生是基于两个原因,即人们对世俗社会与宗教二者的西学式理解。
事实上,无论是世俗还是宗教,都具有“中国特色”。它表现在,所谓世俗,(1)不是无神,而是政治对民众身份的齐一性编制;(2)虽然有神,但神的地位不高;(3)即便是至上神,也必须服从于天的秩序。
由此世俗特质而产生了相应的宗教基质,即,(1)宗教不是最具权威性的东西,宗教的权威性非常有限;(2)宗教往往要服从意识形态的安排;(3)宗教活动不能超越意识形态所能容忍的一般限度。
基于这种观察,我们发现,从世俗到宗教,中国社会倒是充满惊人的和谐性,而非悖论性。虽然冲突往往有之,但无涉于形态之统一和结构之稳定。
追根溯源,春秋战国的最大变化确实在于社会形态之变。但这种社会形态之变并非“奴隶”“封建”之别,亦非“世袭”“官僚”之分,而是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世俗化运动。
所谓“世俗化运动”,即是强力枚平人们原有的身份差别,消除人们之间的身份差别,使人们获得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平等身份过程。
换言之,它是给人们重新拟定身份,编制新的全民性身份的过程。它是按照国家需要,彻底拆散人们原有的人身关系,使之全部纳入国家体制中,由国家来重新编码、命名、定位。
它实际上是在重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垂直型扁平构架取代了层次分明的等级秩序。这表明封建制下的所有等级被彻底打破。权力下移,不可逆转。
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再到“礼乐征伐自大夫出”,最后到“礼乐征伐自士人出”。
伴随着权自大夫,接踵而来的士人入仕更呈铺天盖地之势。如此,封建体制构架中的最后一个等级,也就是最低一个层面的政治能量也被完全释放出来。
士人占据政治要津也就标志着封建体制的最终崩溃。士人上升作为权力下移这一历史逻辑的终极结果,意味着人身关系的个别私人性将转变为总体国家性。
一种完全脱离国家控制的人身关系将不复存在。其格局是,一切人皆属国家,进而皆属皇帝一人。
所以权力下移的过程也就是人身关系解体以及重组的过程,也就是身份重新命名的过程。这个过程“从春秋中晚期经过战国、嬴秦、到西汉初叶,即公元前六世纪到一世纪,大约五百年”,它是“古典中国”向“传统中国”的历史性转折。
这种转折具有两个特点:从行政体制看,是从封建到郡县;从人身关系看,是从依附到奴役。合而观之,它实际上是创造出一种新型社会制度,即“将原本由统治贵族独占的制度,向下延伸扩大发展成为一个包括下层庶人在内的制度”。
这一制度之核心就是人身关系的改变和身份属性的转换,即“编户齐民”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在国家体制内,所有人都直接面向皇帝,从而发展出一种由皇权延伸出来的统一性的垂直联系。
本质上,“编户齐民”是皇权主义的社会关系,是皇权主义的社会关系化过程,是皇权主义社会关系的总体建构。
“编户齐民”意味着,全体民众被皇权体制普遍授予了某种“平等国民”或“合法国人”的社会身份。
可以说,“编户齐民”既是一种制度建构,“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又是一种人身符号,“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
它同时表现为礼下庶人和刑上大夫的双向历史趋势。从此中国历史开始了一个身无等差的“编户齐民时代”。全体社会成员的平民化也就是皇帝制度下全民的奴隶化。
但就其本质而言,“编户齐民”则首先意味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彻底完成,即世俗社会的最终形成。
没有神圣的背景,没有超验的依据,没有高贵的血统,所有人都被强力挤压在一个世俗的平面上,小心翼翼地维系着皇权秩序的紧张与平衡。
这一切恰恰是意识形态的天然土壤。当意识形态试图把皇权秩序的这种紧张与平衡表述出来时,它就合理地成为一种必然的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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