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仅参与代理进口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9-02 23:31:45

近期涉及到跨境电商的走私案件再次进入高发期,笔者已经接到了案发于多地、不同类型的咨询或委托案件。在相关案件中,有如位于境外的销售平台、单位、个人代购等,亦有境内的代理单位、运输公司、快递人员及个人货主。在以往的相关分析中,笔者均提到了跨境电商案件基于不同类型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的辩护策略。然而笔者在几年发现,随着2019年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打击方向转变,现阶段涉及到此类业务的辩护策略亦应有所调整。

以往在办案相关案件时,无论系办案部门或是辩护律师,主要的思路均是紧扣跨境电商的政策内涵,结合三单问题从各个环节查询相关单位、人员所存在的违规情况。随着跨境电商业务的全面开展,更多各类角色、从业人员进入到交易、合作环节当中,换言之尽管以往要求需具备相关证照等的准入原则,但在实际经营中只要不存在违反原则性的政策规定或触犯走私犯罪,一般亦会认可。因此在现阶段处理跨境电商的走私案件,除了需考虑以往的关键性问题外,还应结合具体角色在行为中的相关作用,分析其与走私犯罪的关联。对于不构成走私犯罪或仅提供较为轻微帮助的单位、人员,应积极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则应考虑一般走私案件的情节以及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特殊性,寻找从轻处理的空间。

笔者近期在办理一起洋酒跨境电商案中,当事人为该跨境业务的进口报关代理人,虽然参与程度不高,但案件的主体部分严重,因此亦被牵涉到案件中。在处理时,笔者制定了相关思路,认为应在保缓刑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较轻处罚,现进行简单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境电商洋酒走私案。货物在境外统一采购后,由销售平台分销到境内的个人,随后委托笔者的当事人进行报关,并安排了相应的物流公司负责境内运输环节。在整个环节中,笔者当事人共计参与到涉案货物入区、出区以及部分物流工作中。

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笔者认为尽管当事人存在部分参与的行为,但由于相关行为并未涉及到核心的价格情况,以及并未就跨境电商的监管问题进行规避,故应属于涉案程度不深的情况,具有较大的从轻、减轻空间。故随后笔者针对案件的客观、主观等不同的核心环节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二、关于本案当事人存在的客观行为问题

如前所述,当事人在本案中参与了入区、出区以及物流三个部分的内容。笔者先行解释入区、出区的相关概念,在货物进入境内前,当地的监管部门要求要先将货物入区(综合保税区)统计数量,在已经存在境内买家付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报关出区。在此政策下,意味着入、出实际上系两个行为,并非一般贸易走私案件中的一个行为,即入、出之间所需要处理的手续、文件等有所不同。

在该案中,当事人在入和出的具体数额亦存在差别,因此笔者先针对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其能够将只入未出不涉及走私部分的数额予以扣除。在了解了整个入关的过程后,笔者发现入关环节主要是核实货物的规格以及数量,对于其中的价格问题,虽然亦需要报备,但相关数据能够在随后进行修改,且报备的价格并不被认为系报关价格,该价格上的浮动空间主要用于配合境内电商平台的打折及促销活动,另外货物入区亦不存在明确具体报关模式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因为入区行为并不涉及到真实价格以及报关价格的对比,且该行为并未涉及到报关,故其不属于走私犯罪的构成部分,亦不能认为系犯罪预备,只入而未出的数额不能计入涉案走私的数额之中。

随后关于出区行为,笔者认为其核心在于价格,对此部分的处理要结合当事人代理公司的身份,考虑其代理费用的构成以及行为性质与价格的关系。因此笔者具体查实了三个方面的事实情况:一是代理的相关费用,主要系利用当事人单位的跨境电商准入资格,并不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收入亦不与货物实际报关价格挂钩;二是相关货物的价格均由销售平台确定,报关的价格亦由其决定,当事人并未提出任何修改的意见;三是当事人并未参与到实际的三单处理行为当中。综合上述三点,虽然不能直接排除当事人涉及走私犯罪的嫌疑,但笔者认为即便构成犯罪,亦应属于参与程度较低的情况,可从轻、减轻处罚。

最后是关于物流方面,本案的物流情况较为复杂。若从正式的跨境电商角度分析,由于三单对碰、物流单一单到底的特征,故可以认为在客户下单的同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快递公司。然而在该案中存在由当事人这一代理公司同时承担部分货运工作的情况,故对于此行为关键要考虑两点因素,一是当事人在承担货物物流职责时是否已经了解到相关货物系通过跨境电商入境的货物,二是考虑为何当事人并非物流单位却能够将货物提出。笔者认为尽管物流单一单到底,但一单到底的设置目的系保障货物最终到达购买的个人消费者手中,故由谁配送并非案件的关键核心,亦不是走私犯罪部分所应考虑的内容。

以上系笔者针对该案当事人客观行为作出的分析,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能完全说不构成犯罪,但即便存在犯罪亦是较轻的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具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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