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老赖”的又一手段《调查令》

艾芸阅览过去 2024-12-23 04:57:12

债权人必看!利用调查令,打破“老赖”规避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尤其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难以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便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进一步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各地法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的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三)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证据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或者持令调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申领调查令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将《申领调查令须知》送达申领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七条决定发放调查令的,由执行人员填写调查令,经执行法官同意后层报局长签发。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签发的调查令应当记入笔录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调查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领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九)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的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条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律师执业证与调查令。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客观、真实、完整。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执业证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据以及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十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明笔录。

第十四条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确实在财产查询和执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被执行人面上无财产或财产被隐匿的情况,线下调查和律师使用调查令调取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使用调查令可以调取以下用于执行的证据:

一、银行流水

掌握被执行人资金去向对于执行案件至关重要。银行流水不仅可以揭示被执行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判断其是否有履行能力,还可以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作为证明被执行人低价、无偿转移财产的证据。此外,在申请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中,银行流水也是强有力的证明。

二、档案资料婚姻登记信息和离婚协议:有助于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查控,或对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撤销。房屋交易记录和资料: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房屋交易,以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工商部门内档:有助于在特定情况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增加执行的可能性。其他案件资料: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需要调取其他案件的资料来作证或申请查封。三、其他财产线索

除了银行流水和档案资料,调查令还可以用于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如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这些财产线索的发现和执行对于实现债权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四、关于老赖的风险

对于恶意逃避执行的真老赖,他们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债务无法消灭:一旦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债务将伴随其一生,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信誉的丧失也会波及子女等。人际关系风险:为了掩盖逃避执行的行为,真老赖可能需要借助他人(白手套),但这可能带来复杂的人际关系风险。法律风险:逃避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定罪,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财产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如果债务人在欠债后且被起诉前有逃避执行的行为,如离婚、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在民法上往往是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旦被判无效或可撤销,将直接解决债权人的问题。

综上所述,调查令在执行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调取多种用于执行的证据。申请执行人应充分利用这一手段,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申请调查令,以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恶意逃避执行的真老赖,他们也将面临多重风险和法律制裁。

调查令制度是一项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制度。

定义

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法院召开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新闻发布会,决定在全省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省法院宣教处处长袁荷刚主持,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梁红照对“调查令”作了详细解答。

调查令制度

发布会现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右一)回答记者提问

所谓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哪些情况

根据省法院当天发布的试行规定,代理律师手持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登记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地产登记情况、机器设备登记情况等;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银行账户信息牵扯到公民隐私,因此不在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范围之内。

不得拒绝

单位不得拒绝 有利于促进执行 根据省法院发布的试行规定,“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处,将会被罚款,严重的将被扣留。也就是说,律师相当于获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

促进执行

对于河南省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律师普遍表示欢迎。以往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性,因而调查取证难成为“压在律师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河南省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不仅体现了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尊重,也节约了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还能避免司法不公。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在调查令推行的初期,估计部分单位还会有些抵触。对此,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在试行的基础上,下一步省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文,为执行调查令的通行进一步畅通渠道。

制度意义

1、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当事人能够更多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执行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使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确暂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时,不会再产生误解,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度。

法律依据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虽然没有明确的关于执行调查令制度的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设立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条规定其中包含三层含义:

(1)是申请执行人负有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举证的义务。这就要求申请执行人来进行调查取证,这其中包括聘请律师来帮助调查;

(2)是被执行人有申报其财产状况的义务。

(3)是人民法院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人民法院的执行调查可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并申请发生,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有机结合

由于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没有强制性,因而被调查人往往不配合。为此,中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即当律师遭遇“调查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由法院进行调查。但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有限,而执行任务繁重,因而对有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依据此规定之精神,将律师调查和法院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创设立执行调查令制度,即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持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

接受挨罚

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只不过不是由人民法院执行员亲自实施,而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但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因此,对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具体运用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调查令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执行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遇到困难时,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比如怀疑某个特定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等;(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2、审查和发放。执行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法律文书,为保障执行调查令的法律严肃性,人民法院在签发执行调查令前,必须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确与执行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可发放执行调查令。如发现所准备调查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等,或者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等)时,则不予签发调查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不予签发执行调查令的决定。

3、取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在取得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后,就成为所谓的持令人,就有权持该调查令前往调查令所指定的人或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在进行调查前,须主动将律师证与调查令交被调查人校对。在取得执行案件所需证据后,持令人应将调查令交调查人存档或保管,并向执行法院提交持令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持令人未取得证据材料,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七日内,将调查令及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还法院,归入案卷。对于过期失效的调查令,持令人也应及时将调查令交还执行法院。

4、回复。被调查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需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宜由律师调查的证据或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予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持令人。   

提出疑问

为什么只能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进行调查,而不能直接授权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了疑问。

曹卫平答:因为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到有关部门调查法人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的,只能是律师和人民法院,当事人是无权到有关机构调查对方财产信息的。我们创设这项制度,也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背法律。大家可能会有疑惑,这样会不会增加当事人,特别是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我可以明确表态,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因为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对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申请人,我们也不会过分强调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责任,执行法院还是要依职权认真查找的。

“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无疑是及时雨。对于律师来说是件新鲜事物,更是挑战,我的担心是,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时,省高院能否保证,对拒绝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的处罚落实到位,对此,我很担心。希望省高院的这项举措能够顺利推行一路走好”

法院的调查令对案件有什么作用?

法院的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律师或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来收集和呈现证据。这种制度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分析

法规分析

法院的调查令是一种法律工具,旨在协助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强调了对证据收集的严格要求,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这一规定为调查令的使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指导依据。调查令的设立就是为了弥补案件审理中因证据不足可能导致的不公正的局面。通过授予律师以调查权限,调查令能帮助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增强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查令已经被证明是提升诉讼效率的有效手段。在许多案例中,法院依托调查令成功地支持律师获取案情所需的详细信息,从而大大减少了庭审中对事实认定的质疑与争议。例如,某些涉及复杂技术或对公权力机关调查结果有依赖的案件中,调查令的使用可以显著加快案件推进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保障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实务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调查令为律师提供了一种类似于“尚方宝剑”的工具,帮助他们有效地履行委托职责,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当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由于客观障碍无法亲自收集证据时,经法院批准后,律师持调查令可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相关材料【5】。调查令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且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执行难题,例如某些单位的配合度不足、调查范围的限制等【6】。即使如此,调查令制度的创新和实施仍然极大地促进了司法活动的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应在申请调查令时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线索,以及申请理由,以利于法院的审查与批准【9】。通过不断推动制度完善,调查令这一工具将继续发挥其特有的功能,有力支持诉讼活动。

三、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法条沿革

2023-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2021-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201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1991-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198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四、参考案例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律师调查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朱某梅等申请执行周口市某养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太康县人民法院|

2.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三:日照贸易公司与山东贸易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具调查令助取证 助力维护合法权益

3.被告人黄某一污染环境案

东山县人民法院|

4.熊某与辜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4594号

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律师调查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某银行鹤壁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检法对付老赖的办法还有下列几种:

1.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将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比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等交通工具,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车辆,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这会对老赖的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诸多不便,迫使其履行义务。

2.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法院有权查封老赖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财产。对于其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资金账户也可进行冻结,限制资金的使用和转移。例如,若老赖名下有房产,即使是唯一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致使该房屋成为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等),也可进行拍卖。

3. 拍卖财产:对于查封、扣押的老赖财产,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款项来偿还债务。如山东省某法院曾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1*888999”手机号,最终以 19万元成交。

4. 强制扣划:如果老赖有固定收入,如工资、养老金等,法院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或发放养老金的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定期从其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用于偿还债务。此外,老赖名下的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财产,在符合条件时也可申请调查并扣划抵债。

5. 限制出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阻止其出国(境),以此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6. 拘留: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老赖,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例如,若老赖故意逃避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法院可依法进行拘留,每次拘留期限一般为 15 日以下,每年可拘留两次。

7. 追究刑事责任:若老赖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设置失信人彩铃:部分法院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为老赖设置专门的彩铃,当他人拨打老赖的电话时,会听到提示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彩铃,对老赖形成舆论压力。

9. 通过媒体曝光: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对老赖的信息和失信行为进行曝光,让其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谴责,迫于舆论压力履行义务。

10. 实行悬赏执行: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公告,通过悬赏的方式鼓励社会公众提供老赖的财产线索等信息,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参考文献

1.最高院关于调查令的最新规定[2024-10-14]

2.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2020新修改)[2021-10-26]

3.最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2024-05-23]

4.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2021-11-20]

5.调查令:律师的“尚方宝剑” ——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2015-10-09]

6.律师持调查令屡遭法院档案室拒绝,如何破解? —— 周志鸿[2020-01-02]

7.调查令的前世今生 —— 颜嘉骏 王斯颖[2017-10-13]

8.南京法院:全国特别授权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效力等同法官 —— 刑事读库[2017-08-31]

9.100个赞!保障律师执业,高院这份通知很实在! —— 最高判例解读[2019-05-29]

10.北京市调查令制度 —— 法官论坛[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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