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认为,人类暴力或者违法犯罪一般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当暴力的收益大于暴力成本时,他会选择暴力;反之,会选择文明守法。
这也是很多暴力犯罪经常在深夜发生,在破败的街区发生,在安保条件较差的场所发生。
有些时候,那些行凶者还会告诉被害人这里边是没有摄像头的。他的意思就是他的暴行不会被记录下来,从而使得暴行很难被发现,使他的暴力收益远高于暴力成本,也就是被追究的成本。
刑法在暴力犯罪入罪门槛偏高也使暴力成本不断降低,而成本降低就意味着收益增加。
我们知道多次盗窃,即使数额很低也可能要入罪,比如你在超市无人自助结算时分三次盗窃一棵圆白菜、一根火腿肠和一根风味肠,价格一共只有十几块钱,也是有可能入罪的,是有可能要定罪判刑的。
与之相比,打别人三次,如果伤情都比较轻微,却很难入罪。
但是打别人三次与盗窃三次东西相比哪个对安全感造成的冲击更大呢?
结论是显然的。
但是我们的刑法体系很少这样进行横向的比较,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遵循着不同的定罪逻辑。
其实又似乎是相同的定罪逻辑,那就是量化评价结果。
财产犯罪是数额,暴力犯罪就是伤害结果,即使寻衅滋事犯罪,往往也要考虑一个轻微伤以上。
但是盗窃犯罪随着劳教废止之后犯罪圈扩大,吸收了多次盗窃的行为定罪逻辑,三次行为也可以入罪,这其实已经是结果入罪逻辑的一个扩展。
虽然三次盗窃也有入罪标准过低,犯罪圈过于宽泛之嫌,但它确实弥补了单纯以结果数量来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局限。
盗窃的数额是从财产大小的角度来衡量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这是一个比较物质化的概念。
与之相比盗窃次数是从频繁程度这种公众安全感的感受来衡量犯罪的侵害程度,也就是频繁的发生盗窃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也可能给公众带来恐慌,这是一个比较精神层面的概念。
虽然是精神层面,但是这种安全感或者恐慌感是实实在在的。
如果说多次盗窃,财产受到侵害次数的增加能够影响公众的安全感。
显然,暴力次数的增加不是更能影响公众的安全感么,打人不是比偷东西更吓人一些么?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既然多次盗窃可以入罪,多次暴力伤害行为也一样可以入罪,这两者的入罪逻辑没有本质的不同。
而暴力的可怕性不仅在于次数,还在于人数,实施暴力人数的增加,也会让人加剧恐慌,从而不敢反抗,感到不安全。
因此,不仅多次实施暴力行为,多人实施暴力行为也应该入罪。
当然了同多次盗窃一样,多次暴力以及多人暴力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定,避免犯罪圈的过于扩大,但我想暴力犯罪的犯罪圈应该大于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圈。
这是因为从安全感的角度来说,暴力的危害要远大于财产类犯罪。
什么是暴力带来的恐慌感?
我小时候有一次到一个亲戚家去,他们家有一个比我大的哥哥,当时家里大人也不在,他就告诉我,现在不是在你家,我是可以随时打你的,也不会有人发现。
我低头说,我知道。
在整个的过程中,我只好尽量乖巧,以避免随时可能招来的殴打,以争取时间等到大人回来,这样我可以趁势提出回家的请求。
虽然我最终没有挨打,但是那种随时都可能挨打,却没有任何防御手段的焦虑感是最为刻骨铭心的。
后来我回去做了两件事,一是发誓再也不去他家了;二是拼命地跑步、锻炼身体让自己强壮起来。
这甚至不是暴力,而只是暴力的随意威胁就已经足以让人产生恐慌感。
而这种恐慌感是远远高于财产丢失的恐慌感的。
为什么人身威胁或危险的恐慌感要高于财产损失的恐慌感?
我想这是基于保存自我的本能。
人只有活着才可能考虑财产的问题吧。
丢了东西可以再买,再赚钱,但是被打了一下,是找不回来的。
有的人说去看医生,过几天也就长上了啊,虽然有些严重的伤也是长不上的。
但确实很多轻微的损伤是很容易愈合的,比如你自己划一个小口子,或者摔了一跤,你不会特别在意。
但是如果你是被打的,你一定会非常在意。
因为在打你的同时,你也被侮辱了。
也就是你只能处于被侮辱被损害的份,你无力还手,因为还手可能招致更加严重的打击。
不仅是你的身体,而是你的人格被按到地上去摩擦。
所谓的霸凌就是这个意思,这不是拳击手在台上竞技的公平竞争,有裁判的监督,而是一种不平等的竞争。
你的旁边可能就是他的同伙,不是一起打你,就是按你不让你反抗,拉偏架,并且特别愿意攻击你的脸部。
让你没脸看人,让别人一看你就知道是被人打过的,让你带上耻辱的标签。
我们知道很多家长打孩子,都要注意打人不打脸的,虽然打孩子是不对的,但家长也还是要给孩子留下最后的颜面,避免被同学笑话。
也就是即使是管教也要尽力的给子女留下尊严,因为人没了尊严就无法在社会立足。
但是暴力实施者往往就是要先毁掉你的尊严,他们不会先打屁股,而先打脸,不仅是让你疼,怎么羞辱怎么打你,目的也是让你出丑,毁掉你的自尊心和尊严。
让你在第二天起床以至于很多天的时候都会记住这段羞辱。
不仅是让你自己看到,也是让其他人看到你被打的惨状,就是让你惨不忍睹。
从这个意义上攻击头面部,在暴力犯罪中应该成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因为他不仅是身体损害也是严重的精神损害。
事实上毁人容貌是仅次于杀人的暴行了。
我们对财产犯罪研究往往很细,对财产损失的类型等各种情况研究的很清楚,与之相比对暴力犯罪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对暴力犯罪的精神性影响研究得非常有限,而精神性影响直接决定了对安全感的关注程度。
我们对暴力犯罪研究的不足,与我们过多的关于法益侵害的物质层面有关,缺少对精神层面和安全感层面的关注。
我们对安全感层面缺乏关注也是我们会产生一些安全感问题的原因。
我们可能关注孩子有没有被人打了,有没有被人打坏了,但我们可能就很少关注被吓唬了一句话,如果他过度反应的话,我们还会嘲笑他胆小。
同样,如果我们对轻微的、多次的、带有羞辱性的暴力行为不去介入,就可能助长暴力者的信心,让他们觉得自己很厉害,没有什么可以约束他。
而没有什么可以约束他,别人看他都会害怕,他想怎样就怎样,对他来说就是最大的收益。
这就是暴力的收益。
暴力的收益也不是物质上的,而是精神上的。
打人时别人不敢还手,想侮辱谁、调戏谁、挑逗谁、威胁谁、戏弄谁就是可以随便,就会给自己带来一种无所不能的虚幻快感。
这个快感也不是物质上的收益,但它可以获得极大的精神上的虚幻满足,似乎让自己可以“笑傲江湖”“纵横驰骋”了。
我小学有一个同学,他想“立棍”。“立棍”就是学校里树立自己的“江湖”地位,最直接的证明,就是他可以打任何人,别人却不敢还手,也就是没有人敢挑战他的暴力权威,那么他的“棍”就算“立”住了。
当时我表现不相信他真“立”成功了,他就要当着我的面来证明,然后就在操场上随便找一个男生踢一脚,连踢两个人,确实都没有还手,都是看了他一眼,有的还表现出一丝愤怒和诧异,但真的也没有人还手,我看着都看到羞愧,我就说别踢了,我知道了。
他当时眼中显现出那得意的神情,我知道这就是暴力的快感,或者说暴力的收益。
当然暴力虽然没有直接的物质收益,等并不能等于没有间接的收益,它的间接受益就是别人都不敢管他的时候,他就可以聚拢一帮同伙,寻求他的保护并为他出力,而此时他就要什么有什么了。
因此暴力的逻辑在于羞辱、损害被害人,又能够成功逃脱制裁,树立自己的违法权威,从而通过自己的违法权威来谋取更大的违法利益。
打了一两个人不仅证明当时“好使”,从而还是下一次也“好使”的保障,而多次的暴力证明之后,就树立了自己长期的暴力信用,就好像“立棍”一样。
所以暴力是逞一时之快,但又不仅仅是逞一时之快,它是通过逞一时之快的方式树立自己在非法组织中的地位。
而每一次对被害人的羞辱和损害,也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人的羞辱和损害,也是对法治的挑衅,就好像摆出了一种来抓我呀,你能抓着我么,我好使,我有人的姿态。
如果他真的好使,真的有人,那他的违法地位就进一步提高了。
所以暴力犯罪真正的收益是违法组织中的“江湖地位”。
规规矩矩的人是没法在那里边混的,一定是不断的挑战社会规则,又不断获得“胜利”的人,才能在组织中上位。
而这些暴力有时候是后果很严重的暴力,有些碰巧损害结果没有那么严重,但暴力行为却足够夸张,对暴力实施者来说结果并不重要,效果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你只用结果来衡量判断,你就有可能忽视了他真正的犯罪目的。
他的目的不是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是足够随意、恣意挑衅而无人反抗,攻击的随意性、羞辱性、频繁性才是真正的特点。
一定要把人打死打残也未必是他们的目的,虽然有时候极端的暴力组织也追求这样的目标。
因为唯结果论的刑法规则逻辑也教育了暴力实施者,把人打死了是麻烦比较大的。
所以他们才要打到适当的程度而及时收手,有人会很冷静的招呼,差不多行了赶紧走,这样只要这样让损害结果比较可控,这样自身的责任就比较小,就比较好脱罪,就比较容易降低成本,从而留着以后再打。
暴力实施者也知道保全自己,而目的不是收敛暴力程度,而是要保持暴力的持续性。
基于暴力逻辑的新特点,我建议在暴力犯罪惩治和刑法修改中应该充分考虑,暴力行为的频繁性、羞辱性、随意性、多人性等要素,加大相应的惩治力度,重构暴力犯罪的刑法体系。
也就是让暴力的成本足够大,让暴力的收益尽量小,让暴力变得无利可图了,即使精神上的利益也无法获得。
也就是使得没有人可以敢把“棍”立起来,只要敢“立”就应该马上掰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