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费68200元?我负担不起,骨灰也不要。”吉林延边,老余离婚后,妻子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后老余因病死亡,被送到殡仪馆,但4年过去了,却没人去办理火化手续。(来源:裁判文书网)
殡仪馆没有办法,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联系上了老余的两个儿子,希望他们过来,认领一下老余的遗体,办理一下火化的手续。 但老余的两个儿子,并不买账,都不愿意去殡仪馆认领遗体,办理手续。 老大儿子说:我与老余没有亲情,我和弟弟很小的时候,老余就与母亲离婚了,老余不管我们,我们都是母亲抚养成人。我同意火化,但殡葬服务费68200元负担不起。 老二也说:我和哥哥由母亲抚养成人,老余没尽到父亲的责任,没有养育过我。我什么也没有,也离婚了。老余的骨灰我不要,也没钱给丧葬费。 殡仪馆几次与老余的儿子联系,都没有结果,殡仪馆无奈,将老余的两个儿子,起诉到了法院。 殡仪馆要求,老余的两个儿子,支付殡仪服务费68000元,其中包括:纸棺费190元、车费380元、尸体冷藏保管费1352天×50元。
如果老余家两个儿子,还不认领其老余的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则要按照无主遗体处理。 开庭时,殡仪馆的法定代表人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但老余的两个儿子没有出现。 法庭上,殡仪馆出具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与老余家两个儿子沟通的电话录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老余家的两个儿子,在得知父亲老余死亡后,不及时认领遗体,不及时办理遗体火化事宜,违背公序良俗。 殡葬要求两个儿子,及时认领其父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并支付殡葬服务费682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老余两个儿子,支付殡仪服务费68200元。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老余家的两个儿子,到底有无义务支付殡仪馆费用吗? 首先,从民法典的角度看,老余的遗体,送到了殡仪馆,老余就与殡仪馆之间,事实上就成立了殡葬服务合同。 其次,殡仪馆为老余保管遗体近4年,支付了成本,提供了服务,老余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二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老余儿子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老余的债务进行清偿,如果没有遗产,老余的儿子,不应承担这部分费用。 另外,也有人认为,从天理人情上讲,老余对其两个儿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双方也没有来往,两个儿子不管老余,也有情可原。而且,儿子对于老余的死亡,很有可能根本不知晓,遗体放在殡仪馆长达4年,4年的费用,全部由老余儿子承担,也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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