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里的照片为什么不能放大一点?

刘哲说法 2024-10-06 14:34:19

我有一个案子,里边的现场照片都是五寸的。其中有一张是一个胡同的纵深照片,我特别需要在里面找到涉案的一个摄像头,想确定它的位置。但是由于处于远端,里边还有电线、街灯等这种物体置身其中,画面颇为凌乱。我左看右看,也无法确定。

当时我就想这个照片怎么就不能放大一点呢?

后来好不容易让公安找到了这张照片的电子原片,才算是把这个摄像头位置锁定了。

要是把照片再放大一倍不就没有这事了。万一要是找不到照片的电子版怎么办呢?真让人后怕。

但是我们需要究问的是,我们到底为什么就不能把照片搞大一点,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难道是诉讼成本成本?

五寸照片比七寸要便宜,但是你家里洗照片洗几寸的?这能节约多少诉讼成本。

随着照相、冲洗、彩色打印技术的发展,照片的成本在整个侦查活动的成本中占比越来越低。经济成本很难成为让人信服的理由。

粘贴方便一点?

也许是的,五寸照片至少可以确保一页纸可以贴两张,而且可以留下一些空白,写一些图片说明。如果七寸,就有点满,没地方写字了。如果再大一点,一页一张的话,卷宗的厚度就会成倍增加。而每一册卷宗是有固定厚度的,超过厚度就要另行装订一本卷宗。这些都会导致工作量的成倍增加。

所以对于大概内容来说,五寸也够用了,反正内容也都在里边。

而且最重要的是,没有多少人特别在意照片的尺寸。既然都不在意,那岂不是越小越好。

当然也不是故意让它缩小,只是在保证通常尺寸的最低标准就行了。

这是因为大多数人不多数人都不会细看里边的内容,我们对证据标准还是一种粗线条的水平。

卷宗中的照片尺寸反映的只是一个侧面。

事实上,我之所以要死抠这张照片,是因为我要确定这个摄像头的位置,从而确定摄像头照射的方向和对面的环境。进而确定涉案监控录像画面所呈现的位置。因为当时提取录像时,并没有对这个摄像头单独拍照确定。而摄像头的主人当时并不愿意在提供视频录像的手续上签字,虽然侦查人员做了说明,但是关于摄像头的位置缺少充分的证据。这张记录摄像头位置的照片就成为关键的一环。

我只好通过一张纵深全景照片推测摄像头的位置,这张全景照片算是无心插柳可能涵盖了这个摄像头。但是我却看不清这个混杂了大量图像信息的照片是否包括这个摄像头以及具体位置。所以我才需要大一点的照片以确定里面是否包含摄像头。幸运的是,我找到了电子版,但是如果我们找不到电子版,或者根本没有这张无心插柳的照片呢?

这一环又如何补上?

而我之所以要这么在意,影像画面所反映的位置,这是因为现场勘验图上,并未标示出几名被害人躺在地上的位置,也没有表示出胡同中各个门店以及摄像头的位置,而言辞证据中都是根据这些门店来描述现场的位置情况。

也就是说我要以摄像头为坐标重建整个现场的坐标体系。

而这个坐标体系本应该是通过证据已经规定好的。

这就是搜寻那张照片细节的重要意义。

这张照片尺寸其实反映了我们对证据认知的颗粒度,是整体偏低的。

这张照片的放大是在挽回整体证据体系的疏漏。

而对低尺寸案件照片的长期容忍、纵容,其实正是对证据标准低水平的长期容忍、纵容。它只是冰山的一角,其实也是最容易改变的一角。

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我们的心中预设是考虑如何把它们更方面安放在案卷里,更方面完成自己的工作,还是考虑怎么能够更有利于呈现在法庭上?

我们有没有从出示证据,说服法庭的角度考虑如何收集证据和规定证据?

这也说明以审判为中心的压力还没有传导过来。

进一步需要问的是检察机关有没有发挥应有的传导作用?

或者我们是否通过照片尺寸这些司空见惯的司法现象看到了证据体系的粗糙?

我们审查的颗粒度,我们自己心中的证据认知的颗粒度到底有多高?

还有庭审的实质化有没有体现到这些细节?

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一张照片也可以看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艰难现实。

我们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那就这一张照片开始吧。

不要再维持通常尺寸的最低水平吧,我们需要的是通常情况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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