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困境怎么办?还钱重生还是破产清算?

寂静山林语者 2024-08-24 15:10:37

有的企业欠着职工数千万工资未还,即便申请了执行还是资不抵债,公司无钱可还、股东有钱不还怎么办?还有的企业无财产、无经营、无人员,如何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顺利实现?

还钱还是破产?

案例1:

2021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5805万元,300多名员工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甲公司还拖欠供应商货款近1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执行不能。

2021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甲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到公司股东账户存款5000余万元。

公司股东提出在八个月内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和解方案,获得全体债权人同意。经批准,该案转为破产和解,后经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各股东将公司拖欠款项全部出资到位,案涉职工债权5805万元、税款债权985万元以及普通债权1000余万元合计8000余万元均得到全额清偿。

案例2:

乙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因乙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涉案总金额近35万元,而其名下无任何资产,无实际生产经营,且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执行人员查找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将乙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在破产管理人的推动下,乙公司自行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照55%的比例清偿;2.和解协议由法定代表人大壮负责执行;3.执行期限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该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全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执转破”制度亮点

1.解决执行案件多且化解难、破产案件少且启动难的“两难”问题;

2.集中、有序、高效清理涉债务人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

3.能够更好实现重整、和解程序价值。

“执转破”案件流程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执行法院征询当事人意见,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任意一方书面同意后,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3.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

4.立案部门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5.破产审判部门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裁定受理后,应当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6.如果受移送破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也不能支持。但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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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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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静山林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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