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登记簿制度和犯罪记录查询

刘哲说法 2024-11-12 10:42:53

我们没有统一的犯罪登记簿。公、检、法都有各自的办案系统用以记载相关的诉讼流程信息。后续流程信息有赖于文书传递及手工录入信息,时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性。

以公安机关为例,虽然犯罪记录的查询在公安机关,但受到有罪判决往往要比检察机关要晚,而且由于受到判决书无需开展抗诉等工作,没有硬性任务,因此登记的及时性也会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由于刑事诉讼的指控方,无论是否判决有罪,法院都有义务第一时间将判决送达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判决书往往还会将判决扫描传入统一的办案系统,并由公诉人在统一办案系统制作判决裁定的审查表,提出同意判决裁定以及是否提出抗诉的意见,层报主管领导决定。

如果认为需要提出抗诉,还要制作抗诉书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即使对于二审裁判,也同样也履行相应的审查和审批程序,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判决裁定应该是第一时间知悉并进行审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填入案卡。

如果此时有人查询统一办案系统的话,会第一时间了解到一个人是否被判决有罪,以及该判决是否生效。

事实上,对于被告人的上诉信息审判机关往往也会第一时间告知检察机关,同时还要将案件的卷宗交由二审检察机关审阅并做好二审出庭准备。

这个上诉信息对于判决裁定的是否生效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仅仅收到一审判决裁定,往往以为结果就是这样了。但是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那么就意味着一审的裁判还没有马上生效。也就是说此时仅以一审裁判就宣称一个人获罪获刑是不慎重的。

而公安机关并不需要履行抗诉的职能和二审出庭的职能,其在收到一审裁判时往往不能准确判断其是否已经生效,很有可能也缺乏这样的意识,就容易想当然。

所以,其实犯罪登记簿还真就不是受到信息即可转告的职能,还必须对诉讼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在职能上承担更多的诉讼职能从而能够第一时间知悉全面信息。

对于这一点来说,检察机关有其优势,其处于整个刑事诉讼的中枢环节,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承担批捕、起诉、二审出庭、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事执行监督等广泛的职权,对整个诉讼程序有全面的了解,几乎能够掌握全流程的诉讼信息,而且给予诉讼职能的原因都是必须在第一时间的知悉的。

当然了,如果说信息源头的话,那么审判机关才是犯罪记录信息的源头,但审判机关的问题在于它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审判办案系统,无法实现实时信息互联,另外对于犯罪登记管理以及查询的职责更加偏重于行政性的色彩,与审判机关作为单纯的司法机关似有不符,因此由审判机关担任犯罪登记簿管理机关并不适合。

但是审判机关还掌握了少量检察机关也不掌握的犯罪信息,也就是自诉判决有罪的犯罪信息,这一信息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向检察机关移转,因为数量较小影响不是很大,可以作为一种补充。

公安机关也不是没有优势,它的优势就是有着大量的派出所机构,以及全国性的户籍信息系统,可以方便核实查询人的身份,通过户籍信息+犯罪记录的方式比较方面的进行信息匹配,查询效率较高。缺点就是信息可能存在滞延,对犯罪信息是否生效缺少专业性把握,还有就是缺少类似于未成年检察部门这样的专业性办案部门来把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由检察机关担任犯罪登记簿的管理机关更为合适,有必要由检察机关为主体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犯罪登记簿制度,解决目前犯罪登记信息来源分散、信息查询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封存记录的管理水平,并为下一步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和删除做好准备。

犯罪登记薄系仅用于对外查询的系统,具有统一性、准确性,它应该与内部的办案系统存在差别。

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为例,对于犯罪登记簿来说,那就是该犯罪记录直接在系统上删除,如果有人来查询这个未成年人是否有前科,那就是没有犯罪记录,也就是无前科。

但事实上,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中未成年人的案件办案数据和电子卷宗并不会因此删除,只是通过部分技术手段进行隐藏,一般人无法查到。但这与删除还是存在差别的。

这就是说,犯罪登记簿与内部的办案系统是可以存在一定的差异的,但对外来说犯罪登记簿的查询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

下一步对于轻罪犯罪记录来说也可以按照该方式办理,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直接封存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也就是它有一个自动删除的期限。

比如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经过一年就无法查询。也就是一年之后就会被自动删除,有点阅后即焚的味道,只不过是经过一定的期限。

其他罪行根据刑罚轻重可以设定一定的自动删除期限,到了这个期限就会被自动删除。

这种在犯罪登记簿自动删除的方式,其实就相当于前科消灭制度。

虽然这些轻罪案件的文书和案卷仍然在公检法内部办案系统中存在,但也会经过一段时间被隐藏,在犯罪登记簿来说就是自动删除了。

自动删除的数据在系统中就无法恢复,也就是彻底的删除,如果有人来查询犯罪记录,那就相当于这个人没有犯罪一样。而查询人员也不用纠结于这个人有犯罪记录为什么还要给他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因为对于系统来说,这个人就是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删除就视为自始没有。

虽然犯罪登记簿系统由检察机关统一管理,但可以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接,也就是对于查询人来说,无论既可以选择到检察机关来查询,也可选择到派出所来查询,但所有的查询都是一样的结果,都可以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当然这项制度的推进还是要有赖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化进程,尤其是对轻罪案件的前科消灭制度可以考虑优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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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