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虽然承担的是垫付义务,但在赔偿实践中,其到底应该怎么来赔,各地各级的法官认识并不是很统一。
木林结合相关书籍中专家的观点,汇总整理如下,谨供朋友们参考借鉴。
①无照人员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且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
②受害人必须是本车以外的人,且能够被认定为交强险赔付中的第三者;
③交强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将其作为被告,或者作为共同被告,且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人身损害相关费用,在无照人员未能赔偿的范围内赔偿;
④若受害人已经从无照人员方获得全部赔偿,则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因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侵权人方,而不交强险公司;
⑤【观点⑵】若受害人只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时,交强险公司在赔偿时可以在相应份额下扣减。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的只是在有责和无责的相应限额下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不赔。
⑥交强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是垫付责任,其只在侵权人方未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垫付相关费用。垫付后,其有权向无照人员(也就是侵权人方)追偿其已经垫付的相关费用。这也就是说,侵权人(肇事车辆方)无权向交强险公司请求赔偿,交强险公司也不能直接向侵权方赔偿(除非自愿放弃追偿),交强险公司如果向侵权人赔偿了的仍然不能免除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
⑦交强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就未从交强险公司取得赔偿的部分,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⑧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对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而只向交强险公司请求赔偿的,交强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对侵权人赔偿的放弃而免除。交强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⑨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后才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规定(《民法典》生效后为第188条)。
需要注意的是,追偿只能通过另外一起诉讼来主张,不能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⑩【观点⑶】追偿权作为新产生的权利,被追偿的侵权人不得以对抗受害人的事由来对抗保险公司,也不得以其侵权责任的份额来抗辩保险公司。
不正确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④∽⑧观点来源于观点⑴】观点⑴: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何晓航、常亚楠编著,2016年出版,专题三,违法驾车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及追偿权。
观点⑵: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顾某梅诉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裁判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⑶: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保险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2015)新兵民提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