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哈尔滨#
2023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则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哈尔滨茂某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哈尔滨茂某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哈尔滨轩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5份,金额29833942.95元,税额897670.79元,价税合计30731613.74元。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哈尔滨凡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开票金额4960732.75元,增值税税额793717.25元,价税合计为57544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4家虚开的税额、金额分别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家公司,其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50万元以上,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102刑初62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40965.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1.案例二:包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黑0126刑初2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15187.7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补交了应缴税款,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3.1.案例三: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102刑初642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12346.53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4.1.案例四: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黑0184刑初87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695890.9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邱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提出邱某犯罪后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未给国家税务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提出邱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犯意虽为姜某提起,但案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在邱某主动联系下开具的,在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补缴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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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
有这认证称号的功夫直接吊销不好吗?
百废待兴
来财 分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