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需要去医院找医生就诊,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事情。然而,一些患者因医患关系矛盾、患有隐疾或贪图便利,不愿意去医院诊疗,而选择一些民间偏方,这就令人无法理解了。如果是小病还好,可能最多耽误病情,多受点罪,若是严重的疾病,很可能会造成生命危险。
更可怕的是,一些民间偏方其实对人体会造成伤害,患者并不懂医学,不了解其中利害,很可能无法治愈疾病的同时还会引发新的疾病。比如江苏发生了一起奇葩案例,男子体内钻入鳝鱼,就医说出难以启齿的真相,医生听了直摇头。
事情还要从江苏省兴化县某医院接待的一位病患说起,某天一名脸色苍白、捂着肚子的小伙被朋友搀扶着进入了消化科。小伙称,他肚子里好像有个“异物”,希望医生能帮忙取出来。医务人员连忙为他做了影像检查,却发现片子显现出诡异的画面。
医务人员并不能分辨出,位于小伙大肠内的物体究竟是什么,但是他们已经意识到小伙现在处于非常危机的状态,因为他的大肠有多处穿孔,这恐怕都是不知名物体造成的。因此医务人员当机立断给小伙实施了手术,当场从他的肠道中取出了一条长约20厘米的鳝鱼!
为何原本应该呆在锅里的鳝鱼,却以完全生食的状态存在于小伙肠道内?既然鳝鱼没有被消化,那就肯定不是被吃进去的,而是从人体另外一个通道——肛门进入的。这让医务人员匪夷所思。
小伙的朋友称,小伙从海鲜市场买回这条鳝鱼,原本想用作烹饪,但是在处理鳝鱼的时候,由于它表面太滑,实在不好拿,结果一下子掉入下水道中。非常凑巧的是,当小伙蹲坑时,鳝鱼瞅准他的屁股,直接一跃而起钻进小伙体内。
刚开始小伙只是感觉比较窘迫,并未有什么不适感,他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大毛病,鳝鱼在肠道里过不久就会被消化,因此就没有及时来看医生。然而一天过后,小伙发现鳝鱼一直在他的肠道内乱窜,使其疼痛难忍,最终只好来求助医生了。
医生可并不会被欺骗,小伙朋友的解释实在是让人难以置信,鳝鱼怎么可能自己钻到人体内呢?在小伙清醒以后,经过医生多番询问,他终于羞涩地吐露了事实——小伙竟是为了治疗便秘,从网上听来了一道偏方“鳝鱼入体可治疗便秘”,于是便贸然实施。
男子体内钻入鳝鱼,就医说出难以启齿的真相,医生听了直摇头。在医务人员苦口婆心地讲解和劝说下,小伙终于明白其中的危险。尽管医务人员将鳝鱼取出时其已经死亡,但如果长时间在肠道内呆着,很容易引发腹腔感染和消化道感染,造成严重的消化道疾病,甚至产生性命危机。
更令小伙心塞的是,由于他自己将鳝鱼放入体内,所以只能自付医药费,自己为这一行为埋单。这起案例虽然并未引发什么严重后果,但却给我们带来警醒,生了病别用偏方,别找没有资质的人看病,一定要去正规的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进行诊疗活动。
首先,医疗单位都是经过相关单位办理证件、审批过手续而建立的,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医务人员也考取了相应的证件,拥有专业知识。在正规场所进行诊疗活动,让熟悉医疗知识的医务人员治病,才能做到对症下药。虽然看医生不一定会治愈疾病,但治愈的概率比起去无资质的单位来说实在高太多,出现医疗事故的概率也较低。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医院、诊所的营业水平肯定比没有资质的单位要高,那么为什么那些无良的非法行医者宁愿冒着风险也要开办这样的场所呢?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接受足够的医学知识,没办法开办正规单位,所以才铤而走险。像这类完全不具备医疗知识的人,你放心将自己的身体交付给他吗?
更恐怖的是,像本案中小伙仅听信了民间偏方后,就直接付诸实际。民间偏方并未经过任何医疗实验,它所有的疗效和作用都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传到患者那里的。大家应该都知道“三人成虎”的道理,谣言传的多了,就会有几分真实的模样。我们并不能知道,当初究竟是谁传出“鳝鱼可以治疗便秘”这样的话,既然连真实身份都不得而知,自然也就无法保证传言者是专业的医务人员。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去医疗场所治病可以得到最佳的保障。尤其是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正规的医疗场所受到法律管控,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患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医疗场所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患者遇到了非法行医者,其罪行已经达到入刑的程度,将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像该案中,小伙用偏方治病,他并不能受到任何人的赔偿,因为这一切都是他自己所为。作为成年人,对事物应当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应当对自己的人身权利负责。因此,小伙既没有治疗便秘,还差点引发性命危险,而且最后还花了更多的费用治疗,可谓是得不偿失。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轻信偏方,否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