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点睛】高频考点之信用卡诈骗罪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8-16 09:22:39

信用卡诈骗罪是每年法考的重点罪名,也是容易出错的一个考点。随着电子账户以及花呗、借呗等功能的普及,消费方式不仅仅限于信用卡。那么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定罪呢?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提示:本罪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①“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

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包括: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

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

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恶意透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效催收”,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②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③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④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①“使用”:A.本人使用;B.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使用;

②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成立盗窃罪。

2.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

①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②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成立抢劫罪;

③一方抢劫信用卡后控制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共犯。

支付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大总结

1.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或余额宝(或微信的钱包)——电子账户

(1)盗窃他人手机,进入没有绑定信用卡的支付宝或者微信钱包

第一类行为:直接将钱转出,定盗窃罪。

第二类行为:商场消费,定盗窃罪。

(2)盗窃他人手机,进入绑定信用卡的支付宝或者微信钱包

第一类行为:直接将钱转出,定盗窃罪。

第二类行为:商场消费,定盗窃罪。

(3)自己的支付宝、微信,绑定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第一类行为:直接将卡里的钱转出,定盗窃罪。

第二类行为:商场消费,定盗窃罪。

【命题视角】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那一刻,是否使用了信用卡信息资料,如果没有使用,根据命题人观点,一律定盗窃罪。

2.蚂蚁花呗、蚂蚁借呗

(1)蚂蚁花呗

①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通过支付宝认证,开通花呗进而骗取借款的,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条件。

②行为人冒用他人已经认证的蚂蚁花呗骗取贷款的行为,需要人工审核的,定贷款诈骗罪;无需人工审核的,定盗窃罪。

(2)蚂蚁借呗

行为人冒用他人蚂蚁借呗的,定贷款诈骗罪。

今天的回顾就到这里啦,之后还要及时刷题,才能更好的运用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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