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点睛】高频考点之仲裁协议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7-19 09:56:33

近年来,对仲裁协议的考查力度逐年上升,法考中的仲裁协议主要考查的是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撤销及执行与不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在法律效力方面,要特别注意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这两个考查角度。今天就让小编带领大家回顾一下这两个知识点吧~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通过以上法条可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的要点在于: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关系存在,不论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提出异议的方式。

①若当事人单独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和专门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使用裁定)优先;但若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作出决定,则决定有效。

②若当事人是在解决争议的同时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此可知,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内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手段: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机构:对仲裁委员会无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分情况讨论:

①无约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书面;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不提出异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今天的回顾就到这里啦,温习之后还需及时刷题哦,这样才能把知识牢牢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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