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张瑜)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虚构债务纠纷,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8%。最终,3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
据悉,此前,相某因他人欠钱未还,通过起诉、申请法院执行欠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弥补了自己的损失。此后,他从中获取了一条“发财之道”——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杜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约13万元,但因为不符合提取条件,一直无法提取。听说相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杜某欣然同意与相某“合作”。
两人签订了一份虚假借款协议,因杜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相某将杜某起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经调解,杜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相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杜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约13万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相某的银行账户中。相某收到款后,扣除其赚取的手续费,剩余部分支付给杜某。
初尝甜头的相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以同样的手法,相某先后19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8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伙同被告人李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2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王某、李某以捏造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三十三万一千一百七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解析,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类行为已经引起我国司法机关的注意,各地司法机关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该违法违规乱象。法院提醒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