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清代官制体系,自雍正八年起形成定制:总督照例加授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品级为正二品;巡抚则照例加授兵部侍郎、都察院副右都御史衔,亦为正二品。需明确,在此之前,督抚的品级及所加之衔,尚未形成固定规制。
【总督、巡抚原本不是地方官】
督抚这一官称肇始于明代。就其出现时序而言,巡抚较总督更早问世。自明宣德五年起,朝廷遴派于谦等六位部院京官,分赴各省巡察,着重督察税粮事宜,“巡抚”之名即由此而来。
自景泰起始至正德年间,巡抚一职方在各省相继设置。此阶段与宣德时期显著有别,彼时巡抚的属性已从朝廷临时性的差遣,逐步向地方化过渡。需明确的是,在明代整个历史进程中,巡抚一职均由侍郎、都御史等京官担任,并非法定的地方固有官职。
在正统六年,明廷对麓川发动军事行动。彼时,兵部尚书王骥受命主持该军事事务,并首次被赋予“总督军务”这一头衔。从性质而言,此阶段的“总督”并非正式职官,其角色与钦差大臣无异。
成化五年,朝廷方正式创设两广总督这一职位。自彼时起,总督之设渐趋广泛推行。于各省及边关,一旦遭遇突发且重大之军事事务,便会设立总督以总揽全局。迨至晚明阶段,总督与巡抚的设置态势朝着普遍化与地方化方向演进。
清朝自入关之后,于政治制度方面多有借鉴明朝旧制。顺治初年,陆续设置浙闽总督、川湖总督、云贵总督等诸多职位,其间存在部分总督同时兼理巡抚相关事务的情况。至顺治十八年八月,清廷对地方治理架构进行调整,转变为每省单独设立一名总督。此总督常驻于省城,其职责涵盖节制提督与巡抚,由此成为一省之中军政与行政事务的最高长官。
康熙四年,对地方行政建置进行调整,裁撤山东、河南、江西、山西、广西、贵州六省总督之职,从而恢复至顺治十八年之前的格局。至康熙八年,再次改革地方督抚制度,裁撤直隶山东河南总督,此后此三省仅设巡抚,不再配置总督一职。
审视明代至清初的职官建制,总督与巡抚的设置处于频繁变动状态,时而设立,时而裁撤,尚未构建起稳定、规范的制度体系。此种缺乏稳定性的设置状况,严重阻碍了督抚在地方行政架构中正式确立其作为真正意义上地方官员的地位。
【督抚的品级不定视加衔而论】
督抚因其具备京官差遣之属性,且拥有节制地方文武官员之特质,自其产生伊始,便同时拥有兵部与都察院的相应头衔。具体而言,督抚兼任兵部衔,旨在对辖区内武职官员实施有效节制;而兼任都察院衔,则意在对下属文官展开监督管理。
顺治朝伊始,国家统治初趋稳定。彼时,各省总督职位若有空缺,无论任职者出身满洲、蒙古、汉军抑或汉人,凡具备晋升资格的人员,均统一罗列并上奏朝廷。依循定制,此职位通常由各部侍郎以及各省巡抚擢升担任。
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总督的官品与兼衔历经多次变动。回溯至顺治年间,彼时总督品级的确定,与所兼衔紧密相关。具体而言,若总督兼领尚书衔,其官品为正二品;若兼侍郎及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则为正三品;而若仅兼右佥都御史衔,其官品则为正四品。
或有读者心存疑虑:尚书之品秩,非从一品乎?缘何总督加尚书衔仅为正二品?实则此中有一关键细节不容忽视。于雍正朝以前,各部尚书品秩划一,皆为正二品。至雍正年间改制,方厘定尚书为从一品,侍郎为正二品。
从历史发展脉络审视,顺治时期,清廷尚未将总督与巡抚正式纳入国家职官体系之中。这意味着,在此阶段,总督与巡抚并不具备所谓的“原品”。
康熙三年,朝廷颁行一项全新规制。该规制明确,对于总督、巡抚等官员,若其功绩显著而获加级,则可改授相应官品,具体细则如下:
在官制体系中,若官员兼任佥都御史,晋升一级后,会被授予从三品官职;若晋升两级,则授予右副都御史之职。当官员兼任副都御史时,晋升一级会被授予右侍郎之位,且依旧兼任右副都御史。若官员已兼任右侍郎,晋升一级会授予左侍郎;若再晋升一级,则授予尚书之职,同时仍兼任右副都御史。若官员兼任尚书,晋升一级会授予从一品衔,晋升两级则授予正一品衔。
该规定所构建的体系颇为繁杂,致使总督与巡抚的官品难以形成统一规制。雍正帝登基后,对相关程序予以简化。明确规定,凡总督获加尚书衔者,照例同时加授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而未加尚书衔者,则一概加授兵部右侍郎并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雍正八年,清廷明确规范官员品级制度。规定若总督未获加授尚书衔,其品级为正二品;若获加尚书衔,则为从一品。对于巡抚,未加兵部侍郎衔者,品级定为从二品。自此,总督与巡抚的品级于律法层面得以确定:总督初始品级设定为正二品,巡抚初始品级设定为从二品。
对清代官制有所研究的人士当知,自清初迄雍正年间,尽管各省总督与巡抚的设置在发展过程中渐趋稳固,然而,彼时尚未构建起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部分省份总督称谓呈现出显著的不稳定性,例如四川、陕西、甘肃三省总督,其名号时有变更,时而称川陕总督,时而为陕甘总督,甚至还存在以四川总督兼辖此三省的情况。
乾隆二十五年之际,全国各省督抚辖区格局终成定制,即“八督十五抚”之制。自乾隆一朝起,大学士出任总督之情形渐趋普遍。同时,明确规定,凡大学士兼任总督之职,其官品等级为正一品。
自嘉庆朝以降,总督与巡抚的兼衔规制趋于明晰。具体而言,总督获加兵部尚书及都察院右都御史之衔;巡抚则加授兵部侍郎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之衔。此制度历经岁月迁延,一直延续至光绪朝晚期。
光绪三十二年,清廷推行新官制改革,在此变革中,兵部正式更易为陆军部。与之相应,职官体系衔制亦进行调整,总督所兼之衔变更为陆军部尚书衔,巡抚所兼之衔则调整为陆军部侍郎衔。
宣统元年,陆军部呈奏朝廷,提议裁撤各省督抚所兼之陆军部尚书与侍郎衔。自宣统元年五月起,总督、巡抚仅保留都察院右都御史及右副都御史衔,而不再兼任尚书衔。
需明确,总督所兼之衔并非仅局限于兵部与都察院相关衔职。以直隶总督为例,其兼任北洋大臣之衔;而两江总督,则兼摄南洋大臣之衔。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部分权势较重的总督还会获兼钦差大臣之衔,此皆为当时政治架构中重要的职衔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