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王慎心,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阳明堡镇海子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225196809285011,电话:15340624379。
顾秀英:女、142225194403085045,系代县海子村农民。郑润全:男、142225196304225013,系代县海子村农民。
贾二怀:女、142225194305215029,系代县海子村农民。王永旗:男、142225196412245011,系代县海子村农民。
举报事项:举报黑恶势力及保护
举报事实:以代县阳明堡镇海子村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为首,以贾茂林、王俊田、郑有田等骨干参与的黑恶势力,长期横行乡村,霸占村民个人承包地,侵占村集体耕地,破坏荒山荒坡,私挖乱采,盗窃资源,非法占地建起球团厂、石料厂、搅拌站、养殖场、采砂厂等,造成村里环境污染严重,道路毁坏,极大影响了村民的生活与安宁,引发村民不满。
该黑恶势力为霸占集体财产,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2011年因修“繁大高速公路”涉嫌贪污土地补偿款400万元,假冒村民骗取补偿款110余万元,导致被占地的村民得不到补偿,村民王录元上告无门被气死,其妻子顾秀英因上告被郑尚田、郑美田纠集丁建新、贾茂林、王俊田、郑有田等人把胳膊、腿打断,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并致残。贾二怀也被繁大高速征用,村委不给贾二怀补偿款的情况下,耕地被郑氏犯罪团伙强行推地施工,贾二怀讨要说法,被郑尚田、郑美田等人围攻殴打致伤住院治疗。
2013年12月31日,王慎心被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等人二次殴打,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殴打郑润全导致昏迷19小时。
私采滥挖被破坏的河道
王俊田非法破坏的防洪坝
顾秀英的伤情鉴定结果及伤残卧床情况
2003年至2009年郑尚田任村支书期间,建设养殖场用他人的羊顶数骗取国家扶贫款30余万元。2009年建起养驴厂,非法占地40多亩,骗取国家资金20余万。
该黑恶势力横行乡里,非法霸占他人和集体土地,建起球团厂、石料厂、搅拌站、养殖场、采砂厂等,破坏耕地,污染环境,损毁河道1000多亩。
2018年扫黑除恶开始后,村民联名举报,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了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2019年12月3日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但是由于郑尚田儿子郑伟祯是代县派出所的警察、郑存田的儿子郑楠是代县公安局刑警察队长,2014年当时代县公安局阳明堡派出所所长石高勇(现为公安局委员)等涉嫌充当海子村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故意销毁出警执法记录,恐吓要拘留被害人,擅自扣留被害人王慎心长达12小时。反而没有对犯罪分子采取任何措施。
由于保护伞的保护,郑氏黑恶团伙此后没有被定为黑恶犯罪团伙,王慎心被打伤一案以个案进行侦查、起诉。王慎心2013年12月31日被打伤后及时报案,2014年2月份被鉴定为轻伤,4月份代县公安局立案,但是一直侦查了4年都不移送、不起诉、不判决。
2018年村民联名再次进行举报,到2019年11月对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才刑事拘留,2019年12月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被释放,2020年1月3日五台县检察院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20年1月7日,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要求复议,2020年1月13日五台县检察院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2020年1月17日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提起复核意见书,2020年2月1日忻州市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书,认为该案未过追诉时效,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维持不批准决定。2020年12月21日,五台山分局把案件移送五台县检察院,五台县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办理了取保候审。
2021年5月19日五台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不起诉。其理由是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王慎心不服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2021年9月5日忻州市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维持五台县检察院五检一部不诉【2021】Z3号不起诉决定书。忻州市检察院明显两次决定自相矛盾,事实是该案从2014年代县公安局立案以来,一直在侦查中,且被害人也一直在控告和举报中,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期限问题。被害人给五台县检察院提供了许多犯罪证据,被打村民们的照片和视频,都能证明村民一直在举报该犯罪团伙。
但五台县检察院却视而不见,公然包庇犯罪分子,违背法律作出超过追诉时效的决定,忻州市检察院明知超过追诉时效的决定错误,作出前后自相矛盾的决定。作为国家的公安、检察机关,其职能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专门机关,由于公安局、检察院的拖延办案,最后以超过追诉时效而结案,成了黑恶团伙的保护伞。
为什么郑氏黑恶团伙作恶多端,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罪等刑事犯罪,但一直得不到惩罚,即使其伤害犯罪已被证实的情况下,先是公安机关拖案不办,后是检察机关以超过追诉时效不起诉,甚至在中央开展政法队伍整顿的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仍然在公开保护犯罪嫌疑人,现在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为什么这些黑恶犯罪团伙横行乡里几十年,犯有多种犯罪,非但没有以黑恶犯罪收到惩罚,反而串通公安检察机关,逍遥法外,得不到任何处罚,公理何在?国法何在?全村村民质疑:到底谁在给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望上级有关部门揪出幕后保护伞还海子村民一个安宁。
此致
举报人:王慎心 顾秀英
郑润全 贾二怀 王永旗: 电话:15340624379
附:
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详细情况地址:代县阳明堡镇海子村村西至村北资源量:长2公里,宽最窄300米,最宽500米,深度10米左右盗采时间:2009年年初到2022年年初,长达12年之久。
续:
举报材料
尊敬的纪检委、监察委员会:
我叫王慎心,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阳明堡镇海子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225196809285011,电话:15340624379。 举报事项:代县公安局石高勇办案渎职、失职,非法拘禁受害人,充当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为首的黑恶团伙的保护伞。
举报事实:
2018年代县海子村村民联名举报本村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为首的黑恶势力,横行乡里,霸占村民个人承包地,侵占村集体耕地,破坏荒山荒坡,私挖乱采,盗窃国家资源,非法占地建起球团厂、石料厂、搅拌站、养殖场、采砂厂等,造成村里环境污染严重,道路毁坏,引发村民不满的事实。
郑尚田、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为首的黑恶势力霸占集体财产,多次随意殴打他人。2011年因修繁大高速公路,贪污土地补偿款400万元,导致被占地的村民得不到补偿,王录元上告无门气死,其妻子顾秀英因上告被郑尚田纠集他人把胳膊、腿打断,被鉴定为二级伤残。贾二怀的耕地在未被补偿的情况下被郑尚田强占,讨要说法,被郑尚田及丁建新等人围攻殴打。2013年12月31日王慎心被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等人二次殴打,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殴打郑润田导致昏迷19小时。
2003年至2009年郑尚田任村支书期间,建设养殖场用他人的羊顶数骗取国家扶贫款30余万元。2009年建起养驴厂,非法占地40多亩,骗取国家资金20余万。该黑恶势力横行乡里,非法霸占他人和集体土地,建起球团厂、石料厂、搅拌站、养殖场、采砂厂等,破坏耕地,污染环境,损毁河道1000多亩。
村民对郑尚田等村干部种种违法犯罪行为长期进行举报、上访,但长期得不到惩治,其原因是时任阳明堡派出所的石高勇是他们的保护伞,导致不立案,推拖不管。
石高勇甘渎职、失职的具体表现为:
1、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祸害乡里十多年,群众一直举报,但派出所一直不管,充当其保护伞。顾秀英因上告被郑尚田、郑美田纠集丁建新、贾茂林、王俊田、郑有田等人把胳膊、腿打断,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并致残,案件至今不立案。郑尚田、郑美田殴打贾二怀导致住院治疗,殴打者未受到任何处罚。郑润全被郑尚田殴打昏迷19小时,派出所石高勇以治安案件处理,决定拘留五天,但未实际执行。上述石高勇的行为明显是失职行为。
2、本人2013年12月30日被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殴打造成轻伤后,2014年1月鉴定为轻伤,但在2014年4月3日立案后长期不拖案不办,对犯罪分子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8年才移交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由于其拖延案件不办,不走诉讼程序,导致五台县检察院以超过追诉时效对郑尚田不起诉,已经构成渎职犯罪。
3、本人被打伤一案报警后阳明堡派出所石高勇等出警,有执法记录仪,但没有移交给五台风景区公安分局,将执法出警记录销毁。
4、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将本人打成二级轻伤,但以互殴立案,说是对方厉害,不要惹,威胁要拘留我,将本人非法拘禁12小时,而对方却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基于石高勇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导致超过追诉时效,致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已经构成了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王慎心
2023年4月10日
续:
举报材料
尊敬的纪检委、监察委员会:我叫王慎心,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阳明堡镇海子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225196809285011,电话:15340624379。
举报事项:五台县检察院张新娥故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作为乱作为,违背法律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惩治的违法犯罪事实。
举报事实:2018年代县海子村村民联名举报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为首的黑恶势力,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了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
2019年12月3日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2019年11月对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五台县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被释放,2020年1月3日五台县检察院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20年1月7日,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要求复议,2020年1月13日五台县检察院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2020年1月17日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提起复核意见书,2020年2月1日忻州市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书,认为该案未过追诉时效,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维持不批准决定。
2020年12月21日,五台山分局把案件移送五台县检察院,五台县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办理了取保候审。2021年5月19日五台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不起诉。其理由是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王慎心不服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2021年9月5日忻州市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维持五台县检察院五检一部不诉【2021】Z3号不起诉决定书。
事实是该案从2014年代县公安局立案以来,一直在侦查中,且被害人也一直在控告和举报中,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期限问题。被害人给五台县检察院提供了许多犯罪证据,举报人向五台县检察院提供了郑尚田等人殴打贾二怀的视频,完全能够证明这些犯罪分子聚众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但五台县检察院不予理睬。
五台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张新娥却视而不见,公然包庇犯罪分子,违背法律,对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以超过追诉时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将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等人释放。
郑尚田、郑美田、丁建新被逮捕后,五台县检察院向中共代县阳明堡镇海子村党支部下达了《中共党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告知函》, 只给郑尚田下达了告知函,没有给同样是党员的丁建新下达,导致丁建新作为原平市沿沟乡茹岳村村长至今仍参加党支部活动。
2022年4月份,代县公安局以郑尚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侦查,起诉到法院,现代县法院已经开庭审判。但郑美田、丁建新等犯罪分子未被追究。
为什么郑尚田等犯罪团伙一直得不到惩罚,即使其犯罪已被证实的情况下,先是公安机关拖案不办,后是检察机关以超过追诉时效不起诉,甚至在中央开展政法队伍整顿的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仍然在公开保护犯罪分子,导致这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检察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专门机关,由于代县公安局、五台县检察院拖延办案,最后又以超过追诉时效而结案,成了黑恶团伙的保护伞。故请求纪检委、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处这些包庇犯罪分子的人员。
举报人:王慎心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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