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银行存了200万,1年后去取钱,可银行却说没这笔钱,男子这才得知,竟是银行主任私吞了钱,伪造了个假存折!男子要求银行付钱,对方却说与银行无关,竟让男子去找已被判刑的主任讨要!(来源: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老李是郑州某县一名生意人,靠着多年的辛勤努力和节俭,攒下了一笔不小的积蓄。为了能让这笔钱生点利息,老李决定去一家大银行存钱。老李提着装有200万元现金的沉甸甸的袋子,来到了某银行的大门口。银行的大厅里人来人往,业务繁忙。老李刚走进大厅,就被一位穿着整洁制服、笑容可掬的主任迎了上来。主任一眼就看出老李是个大客户,于是亲自接待,带他走进了VIP通道。老李心里暗喜,看来今天这钱存对了地方。主任热情地给老李倒了杯茶,然后详细地询问了他的存款需求。老李简单说明了情况,主任便麻利地为他办理了存款手续。不一会儿,一张崭新的存折就递到了老李的手中。老李接过存折,仔细看了看上面的金额,确认无误后,满意地点了点头。主任看着老李高兴的样子,也露出了得意的笑容。他心里清楚,这200万元对于银行来说只是一笔小数目,但对于老李来说,却是他一生的积蓄。转眼间,一年过去了。老李的存款也到了期。他拿着存折,满怀期待地来到了银行。可是,当他向柜台的工作人员提出取款请求时,却被告知银行里没有这么多现金,需要预约。
老李虽然有些失望,但也理解银行的规定,于是和银行约定了下个月来取钱。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老李再次来到银行时,却被告知银行还是没有足够的现金。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最近有很多大客户都在取款,银行的现金储备有些紧张。老李无奈之下,只好又等了两个月。这两个月里,老李心里一直忐忑不安。他担心自己的钱会出问题,但又不敢轻易相信自己的猜测。他每天都在祈祷着银行能够尽快把钱给他。终于,当老李再次来到银行时,他却被银行告知了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他的这笔钱根本没有存在银行里!他的银行存折也是假的!老李顿时感觉天旋地转,他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大声质问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他们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银行方面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当初接待老李的那位主任并没有将他的钱存进银行,而是私自挪用了。他给了老李一个假存折,上面虽然盖了银行的章,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存款记录。而这位主任因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已经被判刑入狱。银行方面表示,他们对此事感到非常抱歉,但老李的钱已经被主任挪用,银行也无法追回。他们建议老李去找那位主任索要这笔钱。
可老李认为这是银行内部的事情,自己的钱银行必须给自己。多次讨要无果后,老李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庭上,银行和老李进行了激烈的辩论。1、银行认为老李的存折是假的,银行无需支付这笔钱。银行认为,老李手里的存折是假的,是银行前主任路某所伪造的,实际上银行里并没有老李的存款记录。由于老李拿的存折是伪造的,而且钱根本没有存在银行,那么老李与银行并没有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因此也无需向老李支付存款。银行还表示,银行主任鲁某已经因变造金融票据罪被判刑,老李的钱是鲁主任私吞,与银行没有关系,是其个人行为,老李应向鲁某主张这笔存款。2、老李认为,银行主任鲁某在为自己存款时是银行,属于职务犯罪,银行有责任支付存款。老李拿着存折质问银行,他手中的存折上的储蓄专用章印和工作人员章印是不是真的?
银行认为存折是假的,只是强调了银行系统里没有这笔存款,但这并不能代表存折无效。老李认为,银行方面给自己带有印章的存折,可以认定这笔存款有效,那么自己与银行储蓄关系成立。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款人保密,不得泄露存款人的存款情况。银行内部人员挪用私吞自己的存款,站在储户的角度,这笔钱不翼而飞是银行管理不善导致,与自己无关,因此,银行应当按存折支付200万存款和利息。3、那么,法院又该如何审判呢?法院审理认为,老李存款时,银行鲁某是以银行主任的身份来为老李服务,而且老李的存折上有银行印章。老李作为存款人,只能辨别存折是否有问题,至于存款是否存入银行系统,不是存款人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老李的存折合法有效。法院还认为,银行主任的犯罪性质是职务行为,而且鲁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影响老李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老李提供安全、可靠的存款服务。然而,本案中银行主任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未将老李的存款实际存入银行,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存款合同的约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老李200万元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