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某物业公司拥有一座2000多平方米的厂房,2021年,物业公司将这座厂房出租给了某食品公司,租赁为期五年,双方约定租金支付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事与愿违,随着时间的推移,食品公司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开始频繁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这让物业公司备感焦虑与无奈。尽管他们多次催促食品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方却始终置若罔闻。
为此,物业公司决定寻找专业律师介入维权。几经打听,物业公司找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王文军律师、李茂生律师代理此案。
介入案件后,律师首先于2023年12月11日向食品公司寄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追讨其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第二天,食品公司就签收了律师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然而,双方之间的纷争并未结束。律师发现,即便合同已经解除,食品公司仍未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还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厂房,甚至擅自改动了厂房的部分结构和外墙瓷砖。对此,律师迅速整理维权方案,指导食品公司收集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随后代理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食品公司列出一份《撤场通知》,表示其已于2023年12月12日搬离厂房,并已将搬离情况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物业公司。
对此,律师反驳道:
从物业公司与食品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仍在催促食品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最终食品公司实际搬离厂房的时间为1月31日。食品公司的《撤场通知》虽然写明其已于2023年12月12日搬离厂房,但该《撤场通知》于2024年1月19日才送达给物业公司,因此食品公司不仅应该支付合同期间内拖欠的租金等各项费用,还应支付解除合同后的占有使用费。
此外,食品公司作为承租人,合同解除后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就擅自改动厂房的部分结构和外墙瓷砖,至今未予恢复,因此食品公司应对无法恢复的部分折价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食品公司限期支付物业公司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水电费、解约违约金等共计54万余元。物业公司非常认可这个结果,并对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