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哥说法: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能在中国执行吗?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能不能由外国法院在国内来执行国内的人和财产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8 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是按照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实际上就是,外国法院判决裁定要执行国内的人和国内人的财产,就要在国内的被执行人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申请承认。首先要对判决书进行承认,承认以后再执行。
外国的判决书被中国的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以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中国的判决书了,那就执行中国的判决书。当然本质上还是外国的判决书,但是因为国家主权的原因,外国判决书不能直接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而是要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