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工友孙某在济宁市经开区鸿顺吉祥欣苑二期一标段一、二#楼,干外墙沙灰。包工头是崔某。从2023年6月5号干到7月20号用工40.2个工,工资16080元,我们两个人一般多。2023.7.6号微信转来3000元,7.18转来3000元,11.27转来3000元。计9000元。每个人差7080元没有结清。总计14160元。
这个工地出入是要进行刷脸的,进入办公室还要进行签到。还要求办理建行卡,说工资要打到卡上。
银行卡早就报上去了,根本就没有用上!我百思不得其解,明明要了银行卡,为什么还通过微信转账呢。说好的是春节前结清的,到了临近春节的几天,所有需要打的电话一个也打不通,钱也没有给。
近一段时间,对此事我做了充分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的是,近二十个农民工,包工头崔某只提交了五个人的银行卡,钱都打到了这五个卡里,到了第二次打卡之前,工友岳老师和刘老师通过工地负责人将他俩的银行卡重新申报了上去。诡异的是,十一月第二次打卡时,前五个人的卡钱很充足,扣够自己的工资还绰绰有余,岳、刘老师卡里的工资根本就不够,又从前五人的卡里要了一些,剩下的钱五个人返给了崔某,11月27号只转给了我俩一人3000元。
到了年廿九,钱依然转给了以前的五个人,岳老师与刘老师的卡被撤了下来,钱——全部返给了崔某!!
工地负责人说转了九万,崔只说给了七万,给他要钱,他说工地上还欠他二、三十万元哩,去找工地上要吧。我百思不得其解,这是什么神操作?项目经理究竟是什么脑子呢,一点疑问都没有吗?一个工地上就他们五个人在干活?要刷脸干啥?要工人签到干啥?要工人停工去办银行卡干啥?就不怕农民工去讨薪吗?
这——难道不是在恶意欠薪吗?
总包方是怎么监管的?这不是他们的严重渎职吗?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欠我俩的工资并不多,据崔的一个合伙人说,连他担保的材料费和另一个王姓工友的工资加在一起三万多块钱就够了,连他都要不出来,别人更别想从他手里要钱了。
5月7号,我致电区住建局,吴姓工作人员态度是很积极的,他的分析和我的调查分析是一致的:为了将自己的利润早日搞到手只有少报银行卡,分包的项目郑经理是默认的意思吗,后续的钱如果要不到手,他才不管哩,这——还是人吗?总包方的财务部门难道是猪脑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