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他人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抢劫罪,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以下四种情形,就不认定为抢劫罪。
1.以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的财物,或者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2.行为人只是为了一时之需,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他人财物,比如暴力借贷,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3.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会进行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为索要债务而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亲友的财务的,不构成抢劫罪,如果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只具有索回自己债务的目的,而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