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而且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
我国法律并未对公序良俗的概念进行界定,仅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设立是目的在遇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行为无效。
我国有学者将公序良俗原则有危害国家共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反道德型、射幸行为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限制经济自由型、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力行为型等10个类别。
违反各种类型的公序良俗原则,在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律师可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依据。
那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哪些呢,律师实务中如何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呢,后期六盘水律师朱星将为进行整理和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