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男子上午银行取现2万,当晚就被要求返还1万,称是不当得利

雪峰说法 2024-09-11 18:34:28

黑龙江哈尔滨,刘先生上午在银行取现2万元,谁知当晚却接到银行电话,称不小心多给他1万元,要求他立即返还,否则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可刘先生坚称,自己只拿到2万,并表示即使真多拿1万,也应“离柜概不负责”!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刘先生是一家公司出纳,公司的资金往来业务,一直都在当地一家银行办理,从未出过任何状况,事发当天,因公司需要用2万元现金,刘先生遂到银行办理取现事宜。

刘先生是上午到的银行,在自助柜台取完钱后离开,当天晚上他就接到银行电话,称由于机器故障,刘先生取现时,点钞机多吐出1万元。

原来,银行当晚扎帐时,发现1笔1万元资金有出入,可无论如何盘点,都没找到问题所在,后经过排查,银行怀疑是刘先生多拿1万元,因为当天所有的银行顾客中,只有刘先生取现是整数。

刘先生接到电话后,当即回复银行称自己没有多拿,可工作人员坚决不信,要求刘先生返还不当得利,否则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刘先生见电话里解释不通,第二天又专程跑到银行解释,称自己当时确实只取走2万元,并不存在多取1万元的情况,可无论刘先生怎么说,银行就是不信。

银行一口咬定,肯定是刘先生多拿的钱,刘先生则认为自己没有多拿,并找来单位同事李某作证,李某是公司财务,当天确实只从刘先生手里拿到2万元现金。

刘先生觉得,银行实在太过霸道,凭什么钱少了就冤枉自己多拿;可银行却认为,刘先生就是想贪墨银行这1万元,遂将刘先生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俗称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纠纷口说无凭,法庭上必须凭证据说话。

法庭上,银行为证明自己主张,出示了当天的对账单,证实当天账目上确实少了1万元,且问题就出在刘先生取款的那台机器上。

刘先生则申请调取当天取款的银行流水单和取款小票,两者显示都是2万元,并且同事李某也出庭做证,证实自己只从刘先生处收到2万元。

对此,银行认为,刘先生可能在取现回公司的路途中,将1万元现金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刘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认为银行纯属没事找事,空口白牙就想让自己退1万元,并拿出“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回怼银行,称要是自己现在说少取现1万,银行是不是也要负责?

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似乎陷入僵局,法院只好调取当天的监控,希望通过监控查看出蛛丝马迹,可由于角度和视线原因,当天的监控并无法看清,刘先生到底拿到手多少钱。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需要返还,但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1)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2)一方受到损害;(3)获益的一方和受损的一方间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银行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损失1万元,无法证明刘先生获利1万元,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刘先生多拿1万元,这笔钱也有可能是其他顾客取走。

故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诉求,原因是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己方主张。

对此,也有人表示,即使刘先生真的多拿1万元,按照银行柜台所写的离柜概不负责,也可以不用返回,实际上这个说法并不对。

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的单方面宣言,更多的是起到提醒作用,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效力,无论是银行还是客户,只要能举证证明,离柜概不负责都是一纸空文。

本案中,刘先生之所以不用返还1万元,并非是因为银行所称的离柜概不负责,而是银行方面证据不足,若银行能证实刘先生确实多拿1万元,则刘先生构成不当得利,不得以离柜概不负责抗辩银行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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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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