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万存款被挪用,法院却判储户承担60%的损失!这个案例一经报道,很多网友认为判决有失公允,理应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为何反而让储户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
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过程:储户马某国债到期,到银行咨询利息更高的产品。银行客户经理张某,便介绍了一款月息6厘(每月付息),本金随时可取(提前三天告知)的理财产品。马某信以为真,随即在银行网点开通网银之后,到办公室找到张某。
因马某手机并不是智能机、无法登录网银,张某便用自己手机登录网银,由马某输入密码,张某随即将300万元分次转入其母鹿某账户。在此过程中,张某未提供任何凭证,马某也并未索要。
不久之后,马某又有50万闲钱要追加投资理财,张某利用同样的手段,将资金全部转移走。
期间,张某陆续转给马某利息合计27万元。期间,张某在钓鱼网站购买了所谓的“伦敦金”,被骗子诈骗、全部赔光。马某索要利息无果,又拿不回本金,从而将银行告上法院。
在这个案件当中,主要涉及银行、客户经理张某、储户马某这三方,是否有责任。我们一一来说:先说储户,35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既然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为何不直接到柜台办理,却私下购买?为何在购买之后,不查看相关信息、不索要任何凭证?对于明显超出常理的高收益,为何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让骗子钻了漏洞呢?
再说银行,正是因为马某是银行的员工,储户才对其放松警惕,再加上所有的业务(取款、购买理财),都是在银行网点内实施的。自然银行要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承担过错。
最后说一说,客户经理马某。胆子真够肥的,不是自己的钱,竟然堂而皇之“窃取”,数额还如此之大。另外,作为金融业“专业”人士,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风险意识都没有,竟敢先高息诱导客户,再私自挪用客户资金,胆子确实蛮大的!吃牢饭,并不算冤枉!
从整个案件看来,如此大笔资金交易却没有任何手续,是非常不正常的;另外,储户将个人网银密码告知他人,确实存在较大过失!判决储户承担60%的损失,还是比较合理的!
退一步来想,这一次银行总算没有甩锅,没有将责任全部推给客户经理(或临时工),还承担了40%的损失,也算是一种“进步”了吧!
你把这种不要脸的方式叫做进步,我也是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