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免职,作为一种正常的组织措施,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这种操作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免职的情形一共有7种,包括晋升职务免去原任职务、降低职务、转任、辞职或调出、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退休和其他原因。
大家常见的去职务的情形有三种。一种是晋升职务的。这是属于大好事,比如某个政府部门的领导晋升之后,需要由当地进行职务免除。
还有一种是出现了某种事件工作失职或接受纪检调查的,这种就是大坏事,特别是有的地方为了应对舆论事件采取的免职措施。比如在我们近日所关注的鲁山县牛郎织女雕塑事件当中,当地部门为了防止舆情进一步扩大,先对住建局局长进行免职处理。
第三种就是退休。实职领导按照退休年限要求,在退休之前的几年时间内会被组织部门予以免职。当然,这也是属于“车到站、船靠岸”的必要手续。
那么,在接受调查的时候,免去职务还会正常发放工资吗?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免职并不算是算是处分。公务员的处分分为两种,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政纪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其中,并没有免职的处理措施。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免职只是一种组织处理措施,并不是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中明确,“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在第五条中,规定的问责情形就包含了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群体性突出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失误和其他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的7条情形。
比如,黄冈的唐志红就是适用这条规定进行免职的。
当然,作为一种问责、纪律处分的前奏,很多时候在后面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也会被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其次,免职的干部还是可以大概率被提拔任用、官复原职的。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了“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虽然在后面还加上了重新担任与原职务向党的领导职务要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但是一般来说阻止得并不多。
如原来的呼伦贝尔市某干部在2019年8月因为在内部工作会议上发表不当言论,此后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于2021年2月被免职,但是在2023年1月又被重新任职。
还有江西某厅内干部在2015年因违反规定被免职,但是因其对待工作热心,积极化解矛盾、能力进一步提高,综合能力得到较大锻炼,还参加了1年的干部推荐培养锻炼,于是在2018年又被重新任职。
再次,免职影响工资待遇吗?
免职不同于撤职,如果撤职的话其工资是会降低的。比如正科级的干部撤职,那么降低一个层次,按照副科确定职务。
而免职只是免去了现在的行政职务,既没有降低职务,也没有降低职级,更没有开除公职身份,还是有相关的行政编制,职务等级、职级等级均没有变化。
相当于是在一个职务的“空档期”,没有任职务,没有降低行政级别、职级级别,其工资的标准就是原有的工资标准。
当然,免职之后的其他待遇是会被取消,比如特殊岗位津贴、办公室、阅读批阅文件、办公室秘书、公务用车等等,这些职务上的待遇是会被取消的。
那么,免职之后会不会变成“带薪休假”?
这种现象还是一定程度存在的。
比如,在之前某县的一个副局长被免职后,未正常上班,在职务空闲期还与其妻子开班旅行社,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被人举报“吃空饷”。
在此后的报道中,当事人介绍其被免职以后,也多次找过组织希望给予安排职务,但是组织部门以其个人情况特殊为由,无法安排职务。自己到办公室,人家也不会安排相应的工作,作为一个“没有坑的萝卜”实在是无所事事,这才自己“找点事”做。
当然,因为错误而被免职的官员,如果重新启用,将会面临单位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组织部门很有可能被扣上用人不当、用人失察的帽子,因此没有上级的应允、相关领导的安排,一般人都不敢轻易冒险。
同时,作为原单位被免职的干部,如果免职之后还天天到办公室去报道,自己也觉得尴尬。别人也不敢给你安排什么工作,即使安排了,比如写个稿子、打扫个会议室,这种恐怕也会觉得打脸。
组织部门不敢冒险,原单位不敢安排工作,久而久之,大家也就无所谓了。因此,如果在后续对免职的领导安排不当的话就会引起这种“吃空饷”的情况。
当然,大部分官员在因为过错免职之后,紧跟而来的还会有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很长时间一直调查中,那就极有可能“带薪休假”了。
虽然,这种休假过程的心理压力是相当大的,也不得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