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女子在遭到已婚男子的欺骗下生下一女,随后,女子便独自抚养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女儿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亡,女子获得76万余元赔偿。不料,女儿的父亲在知晓此事后却突然到访,还要求和女子平分这笔赔偿款,在遭到女子拒绝后,遂果断将其告上了法院。(来源:濮阳中院) “女儿活着的时候你不管不问,现在人没了,又突然冒出来争赔偿款,你还有一点人性吗?面对孔川的突然到来,王芬芳愤怒地吼道。 早些年间,王芬芳因家境贫寒,早早便辍了学出来打工,以减轻家里经济负担。 她做过饭店服务员、超市售货员等工作,吃了不少苦,却没攒下多少钱。 在此期间,其结识了大她四五岁的河南同乡孔川。 初相识时,孔川成熟稳重,对王芬芳关怀备至,还不时送花,王芬芳很快被他打动了,两人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孔川的提议下,王芬芳退了出租屋,搬去与他同住。 同居期间,王芬芳曾多次要求孔川要采取避孕措施,但却被拒绝了,为了安抚王芬芳,孔川还承诺一旦怀孕就结婚。 王芬芳想着两人关系稳定,便也就放下心来。 不久,王芬芳果真怀孕了。然而,孔川得知后态度却异常冷淡,还提出要让王芬芳将胎打掉,两人为此争吵不断,关系降至冰点。 一次偶然中,王芬芳看到孔川的聊天记录,震惊地发现他居然早已结婚,还有个3岁的孩子。 感觉被欺骗的王芬芳愤怒地搬离了孔川的住处,随后便独自一人回到濮阳老家并生下了女儿。 此后多年,王芬芳与孔川再无交集,孔川也从来没来看过女儿,从未尽过父亲的责任,全靠王芬芳一人将孩子拉扯大。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一次在王芬芳骑三轮车带女儿进城购物途中,因一辆汽车操作失误撞上三轮车引发连锁撞击,最终导致王芬芳的女儿当场死亡,其本人也身受重伤。 王芬芳在得知女儿离世后,伤心不已。由于病重住院,女儿的丧事便只得由家人帮忙操办。 事后,王芬芳拿到了肇事者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60000元。 可没想到就在这时,多年未露面的孔川却突然出现,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孔川的到访并非是为了见女儿最后一面,更不是心有愧疚前来吊唁,他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要求平分这笔女儿的赔偿款。 王芬芳对此自然表示拒绝,孔川遂将她告上了法院。 不得不说,此时的孔川已经完全将道德伦理,天理人情抛在了脑后,他不仅不对素未谋面的女儿离世感到伤痛,竟然腆着脸前来要钱,这无疑又像一颗钢针狠狠扎进了王芬芳的心里。 那么,孔川的目的会得逞吗? 1、孔川作为孩子的父亲,对孩子无疑具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王芬芳的女儿作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并无二致,同样拥有继承父母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孔川虽未与王芬芳结婚,但他与女儿的亲子关系受法律承认,女儿依法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反之,孔川对女儿也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但在事实上,孔川在明知女儿存在的情况下,多年来从未履行抚养责任,既未支付抚养费,也未探望关心女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孔川怠于履行该抚养义务,这会对其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不利的影响。 2、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遗产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权请求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主体是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等。 在本案中,王芬芳和孔川作为女儿的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由于孔川多年未尽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孔川虽有分配资格,但考虑到其过往行为,在实际分配时,要酌情确定其能否获得分配及相应的分配份额等。 3、法院会怎么判呢? 由于王芬芳的女儿是由家人为其料理丧事的,故这笔死亡赔偿金中的丧葬费应完全归于王芬芳所有。 至于余下的数额,经核定,孔川在女儿出生后仅为其支付过六千元的抚养费用,除此之外,再未履行过抚养义务。 综上,王芬芳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应分得大部分赔偿款,孔川则适当分得赔偿款。 最终,法院认定由孔川得到其中的10%的份额为宜,余下90%则尽归王芬芳。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人说,像孔川这种已婚骗人,对女儿不管不问的无德之人,应该一分不给才好。 也有人认为,按照孔川给付6000元抚养费的3倍,即18000元分给他就已经仁至义尽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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