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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消?黑龙江大庆,男子从银行贷款20万,结果只还了9期利息后就因病去世。银

人死债不消?黑龙江大庆,男子从银行贷款20万,结果只还了9期利息后就因病去世。银行催收过程中得知男子留下公积金等共计21万的遗产,还有一套价值20万的房子,遂要求男子的家人偿还贷款。可男子的妻子认为,这并不能算男子留下的遗产,其中有一半还是自己的,另外还有2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双方沟通未果,银行把男子的家属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王某做了点小生意,为了能把生意做大做强,遂从银行贷款了 20万,每个月定时向银行缴纳利息。

结果没想到,王某在偿还了9个月的利息之后,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王某去世后,王某的妻子也知道还有贷款没有结清,不过由于失去了经济来源,王某的妻子也无力承担贷款。

银行发现王某逾期,在进行催收过程中得知王某已经死亡,不过同时也查明,王某留下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共计21万余元,除此之外,还留下一套价值20万的住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也就是说,凭借王某留下来的遗产,完全能够偿还所欠下的贷款。

于是银行联系王某的家属,要求代为偿还贷款。

遭到拒绝后,银行一纸诉状把王某的妻子告上法庭。

可王某的妻子提出:

第一,王某留下来的遗产,包括养老金、公积金、房产等,都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即便是作为遗产,其中的一半也属于王某的妻子。

第二,王某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后续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将王某留下的遗产偿还银行贷款,会导致其家人生活困难。

第三,王某向银行贷款,系其个人行为。

综上,王某已经死亡,所欠下的银行贷款也应该一笔勾销。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死后,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与银行签订了正式的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贷人需每月按时足额偿还产生的利息以及本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同时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去世之后,其妻子儿女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了王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是王某已经死亡,其与银行产生的借款合同,并不会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当中,王某的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遗产,应该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认为,王某死亡后,其两名未成年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不具备劳动能力,亦无法通过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为保障其正常生活,应该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综上法院判决,核定王某留下的遗产为20万元,王某家属偿还银行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