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伍女士在申请中详细陈述了案件的背景与理由。她指出,自己与吴某松(已于2011年过世)作为卖方,在2009年10月18日与蒋某平(系蒋某新的父亲)、唐某学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伍女士和吴某松将位于全州县桂黄北路氮肥厂一级国道路旁的一宗出让土地转让给蒋某平和唐某学,作价90万元。协议还明确,蒋某平和唐某学付清购地款后,伍女士、吴某松将土地过户给其。
伍女士在申请中强调,上述《土地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她指出,90万元的购地款属于大额款项 ,相当于合同订立当年——2010年广西城镇职工31.8年的工资。若蒋某平、唐某学在2009年11月6日已将全款交付,伍女士和吴某松理应马上配合过户。但事实是,直到13年后的2022年,过户仍未实现。且在这13年期间,蒋某平、唐某学从未对伍女士进行过任何过户催告,这显然违背客观交易规律。
但伍女士指出,证人蒋某新系蒋某平的儿子,两者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客观反映事实。且一审时,蒋某平、唐某学和李某明的代理人曾很肯定地确认2009年9月11日的15万转账系转给吴某松的,但在二审审理中查实此笔款项并未转账给吴某松而是转给其他案外人。此时,蒋某新又狡辩称系其记错了。伍女士认为,蒋某新的证言只为无底线支持其父在本案中获得胜诉,根本不具备任何客观性和真实性。
基于以上事实,伍女士认为, 蒋某平、唐某学和李某明未实际交付全部购地款却以法院诉讼的形式,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同时,蒋某新为其父蒋某平出庭作证,证明其看到父亲将40万元现金购地款交付给伍女士和吴某松,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然而,令伍女士感到愤怒和无奈的是,当她提交报案材料后,相关部门并未依照法定程序针对她提交的控告材料予以立案侦查,并以“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因此,伍女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述申请。她恳请该院在查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依法要求相关部门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严惩犯罪嫌疑人,以维护她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立案监督制度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之,这起土地转让风波所引发的关注和思考是深远的。它不仅涉及到个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更触及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处理此案,确保公正和法治得到彰显 。同时,我们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公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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