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窗进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见到熟睡中的女主人,捆绑双手发生关系,离开后,女主人到阳台呼救时因双手被捆,坠楼身亡。(案件来源: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国庆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的他,不肯种地打工,干起了偷鸡摸狗的行当,村里人对他恨之入骨。
李国庆常年偷东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刚出来时,李国庆老实了几个月,找了个打零工的活,养活自己不成问题。
可是好景不长,李国庆又开始重操旧业,这天凌晨3时许,李国庆钻窗潜入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被害人孙丽(女,时年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孙丽的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1部。
李国庆又进入卧室,准备翻东西,见到熟睡的孙丽,遂起意奸淫。李国庆对孙丽进行威胁、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孙丽到阳台呼救时因双手被捆,不小心坠楼身亡。
案件侦破后,李国庆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国庆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被害人呼救时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处罚;李国庆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所犯强奸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必立即执行。判决:被告人李国庆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国庆不服,其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是坠楼身亡,与其无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李国庆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李国庆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国庆是否应当对孙丽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释案说法
如果李国庆仅以普通强奸罪定罪处罚,最高也就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认为孙丽的死亡和李国庆的行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从重处罚。
那么,孙丽的死亡和李国庆的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
首先,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李国庆钻窗进入孙丽家,看见熟睡中的孙丽,捆绑住孙丽,对孙丽实施了强奸行为,李国庆前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即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即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罪行为引起或者造成的。
李国庆当时的强奸行为,并没有导致孙丽重伤死亡的后果,但是李国庆在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并没有放开捆绑住的孙丽,而是置孙丽处于高度危险、恐惧的状态,在当时的情况下,孙丽会寻求外界的帮助,孙丽又是处于行动不便的状况,李国庆对于孙丽的死亡后果,主观上有一定的危险认识与意识。
最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国庆的行为应当对孙丽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犯罪的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