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与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股权来源于何处?

谷权萍论 2024-04-24 03:23:24

一、股权来源

由于公司的种类多样,各自的情况有异,所以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也就有出入。以下是主要的几种股权来源:

二、各类股权来源有什么注意事项?

在实务中,由于公司自身的情况和今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带来的适应新法问题,所以每类来源都需要具体分析。以下选取部分种类作概述:

(一)原股东转让

1.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新法之下,股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其他股东还是有优先购买权,可以以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际行动表明是否同意。

2. 公司和新股权激励对象之间也要签订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协议。新对象参与进股权激励方案,也就需要接受相关约定。

3. 公司为了提高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一般都是让激励对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股权,并设置一定的前置条件。在该股权转让时,可能会使原激励对象(原股东)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受让人可能需要在磋商时作出一定的补偿。

(二)回购股权、股份

1. 时间限制:

(1)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2)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员工。

(3) 对于新上市公司来说,上市不满一年做回购容易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定价:可以采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定价原则,也可以采用以回购均价为基准的其他定价方式。

3. 资金影响:回购时公司需要支付现金,授予后逐步收回。当回购规模较大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4. 每股指标:短期内提高每股收益指标,有助于提升股价。

5. 对股东的影响:不会改变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影响不大。

(三)定向增发

1. 时间限制: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2. 定价:多采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定价原则。

3. 资金影响:公司可以募集一笔资金增大公司的现金流,提高公司的应变能力。

4. 每股指标:摊薄公司现有股东的权益。

5. 对股东的影响:稀释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

(四)增资扩股

1. 资金影响:公司可以收到购股全款,对公司的资金流形成有力补充。

2. 对股东的影响:一般来说原有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会受到同比例的稀释。

3.新法施行前后,给公司带来的影响: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偏向于采取此方式解决激励股权的来源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大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强。但是新法出台之后,因为法律对实缴时间进行了明确限制,并完善了催缴制度,所以公司更偏向于减少注册资本,选择增资扩股的方式需要慎重考虑。

三、新法出台对激励对象出资有什么影响?

股权激励常见的认购价格一般有名义价格、按公司净资产计算的每股价格,或按公司最近一轮融资的一定折扣计算的每股价格等,但由于对公司的实缴要求,认购价格应当高于或等于1元每股。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们已经探讨过新法对实缴时间的明确限制和催缴制度,此处不再赘述,重点讨论新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面额股的规制问题。

(一)比对面额股,了解无面额股的定义

在现行法之下,股份公司将股本等额拆分的每一份就是一个份额,所有股票的数量之和就似乎注册资本的数量,当股东认购了股票则交给公司的资金就是注册资本。为了维护资本充实原则,现行法要求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通常是1元)

无面额股就是不规定股票的面额,也就没有了最低发行价格,其实际发行价格根据市场变化而制定,对比于面额股,无面额股是可以实时体现公司的经营状况的。

(二)旧法的不足指向新法的更改

1. 国际上很多发达资本市场已经采用了无面额股制度,跨国交易次数愈发频繁,规模越来越大,为适应经济发展,我国的上层建筑——经济制度也应随之发展。

2. 实务中面额股的现实基础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对于在二级市场中股票价格跌破股票面值的公司而言,公司的股票已经不值面额上的金额了,则公司想要通过发行新股获得外部投资来力挽狂澜的想法,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3.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不是该公司的内部核心人物,则难以知晓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从股票的面额也难看出公司实际情况。单从票面金额来看容易对公司的资本规模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债务人的利益。

(三)如何适用无面额制度

1. 新法第142条:公司根据章程可以选择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并且根据章程可以从面额股换成无面额股,反之亦然。

2. 新法第149条:股票上还是要载明无面额股所代表的股份数;

3. 新法第151条和213条:新发行的无面额股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未计入的金额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被列入资本公积金部分的出资不是股权出资,该部分出资不享有股权特有的权利。

四、萍论

1. 以预留在股权激励平台的股权或者是合伙的份额,为股权激励方案的股权来源时,各批次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所支付的金额有所不同。超出出资额的部分归谁所有,需要提前约定、规制该问题。

2. 如果企业已经进行了融资,且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反稀释”条款。那么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只能放弃会稀释原有股东的增资扩股等方式。

3. 无面额制度打破了禁止折价发行的问题,公司的创始人或者说主要股东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控制更多的股权,便于将公司的决策权掌握在手,提高运营效率。那这是否会不利于公司的资本充实呢?实际上新法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和催缴制度,让出资更加到位。在实务中往往是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认缴金额虚高,催缴制度和无面额制度双向发力,更有助于落实资本充实原则。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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