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
广西摇某商贸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7份,票面额累计917.56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1.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广西摇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金额为917.56万元,已超过了50万元,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广西摇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责任人员不仅犯虚开发票罪,而且还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木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虚开金额9142365.2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木某某实际控制的15家电动车经营部套取的发票仅有部分给陈开清使用、陈某某所开发票均有实物交易且与实物价格对等、均已按照国家标准纳税申报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观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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