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18岁是花一样的年龄,也正是对未来有着无限憧憬,向自己人生目标迈进的重要年华,便并不是每个人都是能在这个黄金年龄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今天要说的,就是一名18岁的高中生,因为青春期的冲动,竟然与自己的老师产生不伦之恋。并且因此而将自己的另一名同学残忍杀害,走上了一条人生不归路。
是什么让这名学生老师如此迷恋,又是什么促使他对同学暗下杀机?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件事的详细经过,同时从中能汲取什么教训。
【案情概述】张某是贵州一所中学高三学生,从小就具有运动天赋,但成绩一直排在中下游,由于马上临近高考,这让父母很是着急。
那天班上新的班主任王某到任,40岁的年龄,曼妙的身材,成熟的风韵,不知不觉让张某有些痴迷。第一堂课上,张某完全没听进去她讲了些什么,眼里全是王某的身影。
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因为班上活动的事要向王某汇报,因为临时有事当天很晚才打给王某,结果王某以有些嗔怪的语气说道:“我已经等很久了”。那一刻,张某冰川竟然有些触电的感觉,他明显听得出王某话里的另一层意思。
事实的确如张某预料的一般,王某由于家在外地,与老公天各一方,长此以往,感情饥渴。而张某由于阳光俊朗,当王某以过来人的敏锐看出张某对她有些意思后,内心也有了些冲动。
你情我愿,水到渠成,两人的关系很快就真的走得很近。以至于张某经常到王某的单人宿舍,一呆就是几个小时。
张某的父母亲眼见儿子最近总是回来很晚,张某的回复是在老师家里实习功课。父亲听了甚是欣慰,心想苍天不负有心人,这么多年来儿子总算有出息,知道发奋努力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不只是与张某说不清道不明,在此之前还与班上另一位男同学孟超有过同样见不得人的关系。这也成为后来恶性事件的导火索。
孟超感觉王某一直在疏远自己,无意中知道了她与张某打得火热,气不打一处来,发了个短信给王某说:“你这个始乱终弃的狐狸精,我要把你的品行公之于众,让你丢掉工作,滚回老家”!
收到短信王某惊恐怖万分,孟超要是说到做到的话,那她就果真身败名裂,无法立足了。没办法,她找到了张某,向他哭诉。
张某一听,不由得火冒三丈。这天晚上,张某提了把刀,在孟超回家的必经之路上等候。当孟超出现时,他先是警告孟超,不要再去骚扰王某。但是孟超却大声怒吼,怒骂着王某。
眼见孟超越吼声音越大,张某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短刀,直接就捅向孟超。这一刀正中孟超的胸口,他挣扎了一下,就直接断了气。
张某因此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而案发前两天,他才刚刚度过18岁生日。
【法律分析】本案的特殊性是发生在校园,影响面巨大,社会效应广泛,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本案从法律角度分析,涉及到婚姻法、刑法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1、老师王某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某凭借自己教师的独特身份,在学生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当明显察觉张某对自己有意后,不是按照教书育人的教学规范晓之以理,在一开始就制止种苗头进一步蔓延。向张某发出了错误信号。
王某利用一定场合,向张某传递出本人也有意与之近一步接触,助长了张某的邪念。让情窦初开、处于青春期的张某深陷其中而无法自拔。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此同时,王某还与另一位同学孟超有类似交往关系,至少从道德上,王某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人民教师的基本素养,违背了教书育人的初心,其行为应该遭到唾弃。
王某与两学生张某及孟超的交往,首先要看两人实际年龄。如果两学生未满14岁,即便是男生,王某也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实际两名学生均已超过14岁,不属于儿童,且两人与王某的行为都是出于自愿,不适用上述法律条款。
另外,由于王某已婚,对于其配偶应履行婚姻义务,而其在婚姻条件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已损害其配偶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因此,王某与学生张某及孟超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一是应违反道义,应受道德层面的谴责,二是如果其配偶因此申请离婚,按照婚姻法王某应承担其千万的损害赔偿义务。
2、张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张某作为学生,在青春期没有将精力用于学习,而是沉迷于对王某的感情中中不能自拨,与自己的老师王某形成畸形爱恋,违反了中学生的学习准则和道德要求。
在得知同学孟超对王某的要挟后,张某没有反思王某的行为不端,也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对王某进行劝阻,以及向学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而是采用极端行为杀害了孟超,已经严重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张某将面临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有准备地携带凶器杀害孟超,属于预谋杀人,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死刑。
同时,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所界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及“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照上述条款,已满十六岁,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其案发前两天已满十八岁,不符合减轻处罚的相应规定。
一个冲动的行为,让两个家庭失去儿子,让一个家庭可能面临解体。本案也反映出教育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对教师的职业素质提出要求,也提醒我们要关注青春期的学生群体思想教育。
血的教育,但愿能带给我们更多反思。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
亦师亦友你都没学过?
关键的事情没有说!老师跟学生发生实质性关系没有?没有说!
高二学生正属于生理成熟期,对性有了需求,但是,王老师在私生活的处理上,并不理性,做为师表的老师,应对学生保持距离,严励拒绝!明知违被社会道义的事,与学生讲明白!悲剧可避免的。
这老师好!知识教育和开车技术一起抓。
师生恋不违法,但不该害人!!
我表弟14岁,初二。他学习成绩不错,年级前30名。特别要说的,是他长的帅,颜值很高。4月份,班上一个女同学对他有好感,放学后大着胆子在他脸颊上亲了一口。 这事给我表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忍了两天,还是和舅舅舅妈说了。我舅舅舅妈很担心,来到学校找了德育处的老师,在老师的协调下,女生的家长也来了。我舅舅舅妈没有说太过分的话,请女生的家长多关心自己的女儿,以后不要再发生类似事儿!
到了马克龙身上就成了浪漫的故事了。
死刑就不该有缓刑一说。你要么就判他死刑,你要么就别判他死刑。
为什么师生恋是不伦?谁下的呀?
错字太多,不忍直视,不赞。
2006年一个学生都用上了手机,还能发短信,阔气,阔气。
这篇文章写的孟超的父亲怎么给林天打生活费
这个女老师除了开除,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