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通过虚拟货币支付了工资,法院会认可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20 13:28:58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2022年7月、8月的工资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吴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产品经理,双方签订有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12月13日,试用期月工资为税前35000元。吴某实际提供劳动至2023年11月20日。

某公司主张吴某系与案外人蒋某、万某商议之后主动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提出离职,此外吴某在职期间存在伪造数据等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吴某则主张2022年11月20日夏某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为由电话告知将其辞退,并于当日将其移除微信群聊,此行为系违法解除,己方后续与夏某协商辞退赔偿事宜未果。为证明已述,某公司向法庭提交吴某与案外人蒋某、万某的微信群聊记录,吴某向法庭提交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己方与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

某公司主张其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了2022年7月、8月工资,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员工李某微信转账支付9月工资35000元,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案外人武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月工资35000元。吴某认可收取虚拟货币及李某、武某账户支付的款项,但称均非工资而系奖金。双方确认11月工资未付,某公司主张未付原因系吴某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工作及未按要求到岗上班,吴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公司同意己方自2022年8月10日起居家办公,己方正常提供劳动至11月20日。

吴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吴某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161293.1元等。仲裁委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3250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吴某2022年7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工资161293.1元等。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吴某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61293.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吴某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92528.74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拖欠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某公司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2022年7月、8月的工资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吴某虽辩称其收取的李某、武某账户支付的款项系奖金,但其未举证证实其劳动报酬构成中含奖金一项及其已达到奖金的发放条件,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某公司称李某、武某账户支付的款项系2022年9月、10月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2022年11月工资,双方均认可吴某自2022年8月起居家办公,吴某与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某已就因疫情滞留外地无法到岗作出合理说明,且吴某已正常提供劳动,故公司应支付11月工资。对于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法核算,工资差额为92528.74元。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15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遵守劳动法及中国法律,不得以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虚拟货币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支付法定的人民币。

提示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通过法定人民币以外其他物品、债权、证券或虚拟货币作为劳动报酬。如果单位仍拒绝,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仲裁请求要求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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