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陆某来办事时丢了价值2999元且壳内有身份证的新手机,无奈报了警。民警通过监控发现是覃某捡走,覃某称自己喝醉又弄丢了手机。陆某认为覃某保管不当,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999元,覃某不认可且不出庭应诉。 事情还得从2024年7月13日晚11点多说起,这天陆某从外地到南宁办事,在某小区便利店对面把新买的2999元手机弄丢了,手机壳里还有身份证,这让他十分焦急。 陆某发现手机不见后,整个人都懵了。那手机是他刚买不久的,花了2999元,里面还存着很多重要的资料,身份证也在手机壳里,这要是丢了,补办证件、处理各种业务都得麻烦死。他在周围找了好几圈,可就是没看到手机的影子。 第二天晚上,实在没办法的陆某报了警。民警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发现是覃某捡走了手机。警方很快找到了覃某,覃某也承认自己捡到了手机。 可当陆某要求覃某归还手机时,覃某却称自己喝醉了,手机又丢了。陆某一听就火了,他觉得覃某就是在找借口,想私吞自己的手机。就算覃某真的又把手机弄丢了,那也是他保管不当,必须得赔偿。 覃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自己又不是偷的手机,只是捡到的,而且自己喝醉了,丢失手机也不是故意的,所以不愿意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 陆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覃某赔偿自己2999元的手机费用。 法院向覃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他出庭应诉。可覃某却对法院的通知不理不睬,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出庭参加诉讼。 覃某到底为什么不出庭呢?是觉得自己理亏,不敢面对,还是觉得法院拿他没办法呢?他这种逃避的态度,难道就能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从法律角度看,覃某的行为可没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覃某捡到陆某的手机后,没有及时返还给陆某,也没有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是自行处理,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覃某称自己将手机又弄丢了,他作为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由于覃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手机丢失,存在重大过失。陆某的手机是新购买的,不存在贬值的情况,覃某应当按照手机的购买价格,也就是2999元进行全额赔偿。 覃某说自己喝醉了,这是不是能成为减轻他责任的理由呢? 喝醉并不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借口,不能因为喝醉就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覃某在捡到手机时,应当意识到自己有保管和返还的义务,不能因为自身状态而逃避责任。 覃某不出庭应诉,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所以,覃某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有些人觉得捡到东西就是自己的,或者认为归还太麻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手机费用,判决已生效。 陆某丢失手机焦急万分,覃某却逃避责任,让人气愤。覃某捡到手机就该妥善处理,他的行为违背常理。覃某违反法律规定,承担赔偿合理合法。 在生活中,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及时归还或交有关部门。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