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二稽罚[2024]7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百货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677,028.95
处罚日期 2024-07-01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1、黄金柜台账外取得货款46,797,144.35 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餐饮部门有20,444,201.11元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其他柜组缴入账外的款项记入账外账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计4,503,997.63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店铺出租收入460,329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5、柜台出租收入合计231,914.92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6、收取商户补偿款40万元,直接提现,隐匿收入。
7、以发放奖金的形式进行股东分红5,478,610元,违规税前扣除。
8、账外银行账户利息收入15,669.50元,未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账外发放奖金708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60.86元。
2、账外发放集资利息207,347.2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469.44元。
3、以发放奖金形式分配股息1,078,11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8,217.83元。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罚款15,677,028.9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珺合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