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新《公司法》最有杀伤力的条款是哪一条吗?

会计考试课程 2024-10-12 10:26:49

新《公司法》施行后,我和身边经营企业、创业的朋友们进行过深入沟通。

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觉得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股东、创业者来说,最有影响的条款是哪一条?

答案各不相同。

一个正在设立公司、组建团队的朋友脱口而出:当然是规定5年内实缴的那一条了(第四十七条)。他好不容易东拼西凑,拉来一笔启动资金,不知道能撑多久,5年内实缴,意味着又是一笔必须投入的资金。

一个经营公司8年的朋友说,如果非要选一条对我现在公司经营最有影响力的条款,那肯定是第五十四条了,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啊。

他的公司,注册资本大部分还未实缴,也没有到缴纳期限,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哪一天现金流断了,还不上债务,债权人就会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提前缴足资本金。

最后,一个经营公司达20年,准备退休的朋友,忧心忡忡地和我说,他最担心的是第八十八条。

他驰骋商场20年,现在就想把公司股权转让出去,提前退休,游山玩水。

但他转让的股权,是没有实缴的,如果受让方没有按期实缴,有可能,他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为朋友,我能够感同身受,他们对新《公司法》的理解和判断,都是基于自己公司的发展阶段、现状和需求。

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认为新《公司法》最有杀伤力的条款是第23条,我把它理解为穿透条款。

因为这条规定,突破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只要具备一定条件,股东承担的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这里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面两种情况,指的就是横向穿透和纵向穿透。

核心内容: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同一层级公司的人格否认,也就是“横向穿透”。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纵向人格否认,也就是“纵向穿透”。

举例说明:

案例一

股东成立了A公司、B公司、C公司,其中B公司控股了B1公司。如上图所示。

假设B1公司出现亏损,无力偿还债务, B1公司可以宣布破产。

根据原《公司法》,B公司继续经营,B1公司的破产不会对B造成影响。更不会影响A、C公司。但根据新《公司法》第23条,B公司必须证明与B1公司相互独立,否则B公司应对B1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纵向穿透”。若B公司也无力偿还债务,且A、B、C三家公司之间存在相互借款、低于公允价值相互买卖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A、C公司也需要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横向穿透”。

案例二

小李一个人投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如果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且小李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那么小李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纵向穿透”。

律师建议:

1、实践中,有些经营者成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有限责任制度,达到风险隔离、逃避债务的目的。

新《公司法》施行后,这些行为都涉嫌触犯法律,会成为公司高危行为,一定要小心谨慎,不然,辛苦经营的事业,可能因为承担连带责任而毁于一旦。

2、尽量避免公司成为一个股东的公司,容易发生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和财务混同,击穿有限责任公司外壳,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念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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