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安税稽二罚〔2024〕14号
处罚类别: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通过对比你单位京东店铺(店铺名称:*****旗舰店)、天猫店铺(店铺名称:***旗舰店)后台销售收入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发现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不匹配,你单位2020年-2023年京东店铺销售收入4978417.62元,天猫店铺销售收入85765441.1元。两个平台2020年-2023年销售收入共90743858.72元。因平台销售收入数据与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数据差距较大,经过约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得知,你单位在两个平台上有大量的刷单收入,你单位提供了刷单收入流水以及支付给刷单人员的资金流水,2020年-2023年京东店铺刷单收入4082262.09元,天猫店铺刷单收入66489371.47元,两个平台刷单收入共计70571633.56元。因此2020年-2023年你单位实际销售收入20172225.16元。
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原文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同时,对于你单位在税务检查中主动补缴增值税税款37903.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6.62元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之规定,你单位隐匿收入,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你单位在税务检查前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定性。你单位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处罚结果:
处罚如下:
1.追缴2020年至2023年增值税113693.89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8216.33元,追缴2020年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979.30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387.58元、追缴2020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156493.66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93896.20元。
2.对于你单位在税务检查中补缴的增值税税款37903.49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2742.09元、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26.62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95.97元。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近日,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税务机关通过对比该单位两家电商店铺的后台销售收入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发现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不匹配,且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发现两个平台刷单收入占销售收入的77.77%。因此2020年-2023年该单位实际销售收入两千余万元。最终该单位被认定为偷税,要求补缴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处以60%的罚款。
该案例中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两点。
第一,刷单收入从计税基础中扣除。笔者注意到本案的计税基础并不包括刷单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应纳税行为是真实发生的销售行为,企业为虚增业绩而进行刷单,该收入经企业账户后又通过各种方式流回所谓购买者手中,刷单收入并非企业真实收入。并且刷单面向的多为个人,没有开具发票等情形,对社会危害性较轻,因此,仅定逃税且将该部分收入从计税基础中扣除合情合理。
第二,在税务检查前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定性。在许多案件中,纳税人被税务稽查后主动补缴税款,但补缴行为并不影响之前行为被认定为偷税。但补缴并非没有意义,一方面尽早缴纳税款可以让税务机关看到企业配合的态度,从而在决定处罚时从轻考虑,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涉嫌逃税犯罪的,纳税人在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的,可以阻却升级为刑事风险的可能。因此企业在被要求补缴税款后应尽快缴纳税款,及时止损。
笔者注意到,近期爆发了大量电商平台被查出的案例,且多被定性为偷税,情节多为刷单、隐匿收入不报等。广大电商企业应如实申报纳税,切勿踩踏税务红线。
来源: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