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新消息,浙商银行原行长张荣森事件余波荡漾,相关中层干部又遭遇一轮“洗牌”。
8月18日,浙商银行公告称,张荣森因个人原因辞去浙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职务,行长职责暂由董事长陆建强代为履行。同日,网传浙商银行现任行长及重要分行干部被带走。
而在张荣森辞职的前一周,8月10日,浙商银行披露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张荣森为本公司行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银行董事会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另据浙商银行年报披露,张荣森的上一任执行董事、行长职务任期起止时间为2021年8月至2024年7月。2021-2023年,张荣森领取的薪酬累计662.02万元,平均每年220.67万元。
开甲财经注意到,2018年3月30日,银保监会核准张荣森浙商银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2021年8月27日,银保监会核准张荣森浙商银行董事、行长的任职资格。
加入浙商银行前,张荣森历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
9月2日,浙商银行董事长陆建强在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回应前任行长张荣森辞职一事时表示,目前浙商银行各项经营活动开展正常。他同时表示,个别高管变动不会对浙商银行经营产生影响。
据多位知情者告诉财新,浙商银行合肥分行行长李洋近日在任上被带走,他自大学毕业开始追随张荣森,关系较近。
2024年5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核准李洋浙商银行合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2023年6月28日,北京银保监局核准李洋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另据企查查显示,2021年4月至 2022年4月,李洋曾任浙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除了合肥分行,财新还了解到,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南京分行两个重要分行的行长已更换。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原本由总行党委委员王文钢兼任。近期,王文钢北京分行行长的职务已免,还属于总行领导,但暂无具体分工。同时,南京分行原行长韩京考,调回总行公司部担任副职。
公开资料显示,浙商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位于浙江杭州,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
2024年上半年,浙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352.79亿元,同比增长6.18%;实现归母净利润79.99亿元,同比增长3.31%。截至2024年6月末,浙商银行资产总额32466.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27%。
开甲财经注意到,虽然浙商银行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实现了“双增”,但根据半年报披露,浙商银行多项盈利指标均处于出现了“下降”。
半年报显示,2024年1-6月,浙商银行公司贷款和垫款平均收益率为4.46%,同比下降0.27个百分点;个人贷款和垫款的平均收益率为5.52%,同比下降0.69个百分点。
虽然个人贷款和垫款更赚钱,但根据按业务类型划分的贷款结构表显示,个人贷款和垫款的比例只有27.67%,贷款总额5013.62亿元,不良贷款率1.85%;公司贷款和垫款占比高达65.82%,贷款总额1.19万亿,不良贷款率1.38%。
值得注意的是,浙商银行公司贷款和垫款的不良率更低,并不意味着公司贷款和垫款的风险更小。
开甲财经注意到,截至发稿前,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南京分行分别有一笔贷款/信托处于赢了官司但暂未收回本金。
一、北京分行20.09亿贷款本金未收回
2022年4月22,浙商银行发布诉讼事项公告显示,2019年1月8日,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和北京银行光明支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国瑞地产”)签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合同。2019年1月11日,贷款人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9.7亿元,其中北京分行初始承贷额 21.7 亿元,北京银行光明支行初始承贷额8亿元。
注: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的可以是3-5年,长的可以达到10-20年。企查查数据显示,国瑞地产已被打上“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标签。
因被告一(国瑞地产)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宣布贷款于2022年3月23日提前到期。根据诉讼请求,国瑞地产未支付本金20.09亿元,利息、罚息、代理费和律师费合计0.32亿元。
2023年1月11日,浙商银行发布诉讼事项公告显示,国瑞地产按达成的还款计划向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各项相关费用。汕头花园、国瑞健康等就国瑞地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有权就国瑞地产名下的北京48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贷款承贷比例73%范围内优先受偿。
开甲财经注意到,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发放的这笔贷款,刚好是张荣森掌舵北京分行期间。企查查数据显示,2018年4月20日至2022年3月1日,张荣森担任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
二、南京分行29.25亿信托资金未收回
2023年9月28日,浙商银行发布诉讼事项公告显示,2017年4月,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浙金信托订立《浙金·天目9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委托浙金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认购被告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受益人为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信托期限为 36 个月。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依约投入信托计划资金约29.25亿元,浙金信托也依约认购了被告六的有限合伙份额。
为保障南京分行权益,2019年6月12日,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向被告一转让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被告一应当在约定的转让日受让案涉信托计划受益权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约31.57亿元。
注: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武汉众邦银行10%股份。
2023年12月20日,浙商银行发布诉讼事项公告显示,南京市中级人员法院作出判决,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分行支付转让价款约31.57亿元及相应违约金;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另据浙商银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截止报告期末,该行前十大贷款客户中,其中4个客户为房地产业,贷款金额合计174.89亿元。截止2024年6月末,浙商银行房地产业贷款23.61亿元,不良贷款率1.26%,低于全行1.43%的平均不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