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方|以情促理解、以法促和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化解

佛山博睿社工 2023-04-21 19:20:01

调解有方 — 第十三期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对于李某一家来说,这是极其不平静的一个月。这天,李某将房子卖给了邓某,却遭到了妻子的强烈反对,“这是夫妻共同房屋,我不同意出售!”

调解过程

调解社工:陆颖姬

夫妻未协商一致,房屋买卖酿纠纷

2021年11月8日,李某和邓某在南海区DZZ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协助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料十日后,李某以其妻子陈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及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为此,邓某找到陈某协商。“他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不同意继续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陈某气愤地说道。合同的解除,牵扯着违约金、中介费、定金的支付及返还问题。三人经中介公司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DZZ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

从法理出发,牵出背后隐情

经调解社工核查,该房屋确为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然而,买卖合同上只有李某一人签名,陈某确实不知情且没有任何同意卖房的委托书。调解社工首先对李某“先斩后奏”的卖房方式进行教育,以此牵出背后隐情:“按照法律规定,出售共有房屋应征得夫妻双方明确同意。您为什么如此着急卖房而不惜违法呢?”李某见状连忙解释,讲述过程中情绪激动,几度泣不成声。

原来,为了给20岁的独生子治疗急性白血病,夫妻二人早已散尽家财,李某期盼通过卖房减轻家庭负担、筹得更多资金。“既然您如今要终止合同,就得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一番安慰后,调解社工冷静分析道。李某也表示认同,并承诺返还5万元定金。

以情理出发,赢得各方谅解

“要终止合同是他们之间的事,与我们无关!”中介公司认为,既然当初为双方提供了相关服务内容,收取服务费是情理中事,不同意退费。正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调解工作也应体察人情所共喻之处,使调解结果“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为此,调解社工向中介公司详细说明李某的家庭难处,积极促进调解。中介公司为之动摇,并提出只要邓某不追究李某责任,中介费用将全额退还邓某。调解社工以此为突破点,与邓某多次沟通调解。

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在调解社工的多次劝解下,邓某决定不再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中介公司向邓某全额退还1.3万元中介费用。至此,这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圆满化解。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专栏简介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使命。2017年开始,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区区直部门调解项目、丹灶镇纠纷多元化解项目、里水金旗峰社区调解项目等,至今,约30名调解社工活跃在区-镇-村居三级的矛盾纠纷调处一线中,调解成功率达90%。

调解社工运用社工情怀与专业手法,通过融情于法的专业运用,柔性地处理、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令社会工作与司法调解两种助人的职业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气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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