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父母留下的房产,竟然被所谓的义女据为己有,哪有这样的道理?”2023年3月7日,年逾八旬的何婆婆来到南海区某镇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要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房产继承问题。
>>事件回顾凭空出现义女,房产落入他人之手“当年,我们六姐妹将父母留下的房产登记在没有子女的五姐名下,没想到还是给了别人可乘之机……”何婆婆告诉调解社工,由于五姐年事已高,因此聘请了三姐的女儿劳女士帮忙照顾其饮食起居。
五姐不幸病故后,也由劳女士等晚辈处理后事。令何婆婆没想到的是,自己父母房屋的房产证却在不知不觉间落到了劳女士手中。
“我是五姨的义女,这么多年辛苦操持家务,理应由我继承财产!”劳女士有理有据地说道。
何婆婆多次就房产问题同劳女士协商未果,因此希望寻求有关部门帮助。
>>化解措施厘清法律关系,找准调解方向为了进一步寻找案情依据,调解社工逐一翻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实践案例。原来,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关系认定关键在于“有抚养关系”。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未共同生活,继子女无法证明其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一般不认定为“有抚养关系”。
那么,劳女士与“五姨”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劳女士是否尽到赡养义务?调解社工就此与何婆婆详细核实。“这不可能!五姐从没说过劳女士是义女!”何婆婆解释道,当初五姐以每月支付工钱的方式聘请劳女士照顾自己,但五姐看病住院时多由其他亲戚陪同,劳女士并未在旁。
充分沟通调解,还原事实真相为进一步探究事实真相,调解社工致电劳女士了解情况。“我陪伴五姨多年,一直将她当作亲生母亲一样。”劳女士认为,既然五姨并未生育子女,那么自己就是她最亲近的晚辈,因此五姨所有的遗产都理应由自己继承。
“劳女士,您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您和五姨的关系?”在调解社工对细节的多番询问下,劳女士承认并无办理相关手续证据。
面对这一情境,调解社工首先肯定劳女士多年来的辛勤付出,给予她充分认可;其次,对劳女士的情感进行疏导,缓解其不甘心的情绪;最后,从法理上对其分析,“若进行法律诉讼,伤了情分不说,对双方都未必有利呀!”在调解社工苦口婆心的劝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劳女士答应配合何婆婆办理房产过户的事宜。
法律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专栏简介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使命。2017年开始,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区区直部门调解项目、丹灶镇纠纷多元化解项目、里水金旗峰社区调解项目等,至今,约30名调解社工活跃在区-镇-村居三级的矛盾纠纷调处一线中,调解成功率达90%。
调解社工运用社工情怀与专业手法,通过融情于法的专业运用,柔性地处理、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令社会工作与司法调解两种助人的职业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气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