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军队提拔的干部,最低的职务是正排级,最低的行政级别(1965年并轨)是23级,最低的工资在52元到56元之间(地区类别差异)。我们那个时候从战士提拔起来的干部,都是行政23级和领取这些工资。
纵观历史,1955年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后,军队同步开始实行《军官薪金制》。军队干部开始领取工资。
按照当年国家干部(含军队干部与地方干部)工资发放的思路。军队干部工资发放以职务高低为发放标准,地方干部工资以行政级别规定为发放标准。军队干部与地方干部工资的发放实行两个系统,互相不搭杠。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一定差距。
经查阅总后财务部编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简史》,其中一个章节就谈到1955年人民解放军在实行军衔制后,各级军官领取的工资水平。不同的军官职务,领取不同的工资。像当时军队的正排级军官工资,相当于同时期地方21级干部的工资水平;军队正兵团级军官的工资,相当于地方5级干部的工资水平。经过大致比较,当年军队军官的工资,基本上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的10%左右(边海防补贴除外)。
下面是一张1958年军队《军官薪金计算单》,也就是军队军官工资发放单。《工资单》来自1958年4月,单位是“华东军区空军司令部行政经济管理处“,发放对象是一名正排级军官(当年军队最低的军官是副排级、 准尉)。
从这一张保存基本完好的《工资单》上可以清晰地看出:当事人正排级的“级别工资”是60元,“年龄(军龄)补助金”是6元,二者合计就是这位排级军官每月领取到的全部工资(薪水)。由于这位军官当月买了50元的国家公债(存款)和扣除了1.02元的房租费,最后到手的工资只有14.88元。
上世纪五十年代,军队干部的工资相对于地方干部,还是比较高的。像当时一位大学生毕业工资只有50元出头(行政23级)。当年我们上中学时,很多年轻的教师都是这个工资水平。
1965年军队军衔制取消后,军队职务级别与地方行政级别并轨套改后,军队的正排级干部的行政级别套改到23级。我们提拔干部时,就是沿用了这种套改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23级,福州地区的工资是54.5元。比起老前辈少了十几元。这也是当年国家努力缩小军队干部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差别而采取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