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下走私犯罪案件取保候审相关问题分析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11-30 15:42:52

少捕慎诉下走私犯罪案件取保候审相关问题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走私乐器案件中,当事人自立案起被取保候审,后因案情原因被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在笔者辩护下最终决定不予逮捕维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变更反映了现阶段少捕慎诉政策下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适用的态度,亦体现了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应对对强制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相关情况对各类走私犯罪案件均具有参考的意义,在此撰文进行分析说明。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走私乐器案件,笔者当事人在案件从事中介工作,通过介绍乐器销售渠道获取利润。因乐器销售后入境进口环节中有相关人员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进行走私,故笔者当事人亦涉案,但考虑到其并未参与到具体的报关环节中且数额尚未确认,故侦查机关在案发之处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

在立案侦查之处对当事人适用取保候审体现了少捕政策下尽量不予羁押的精神,同时亦反映了当事人涉案程度不深的情况。据笔者在今年办理相关走私案件的经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被逮捕的当事人往往系数额远超特别巨大的幅度或具有串供可能,如综合案情初步判断较大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基本会被拘留、逮捕。

随后上述案件持续侦查,逐步查明相关人员走私乐器的次数,并基本确定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幅度。此时笔者当事人提出辩解,认为仅有数次业务与客户商议低报价格,后续大部分的在案数据系客户自身行为,与其无关。对于上述辩解,侦查机关认为当事人存在翻供嫌疑,对案件侦查产生影响,故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二、针对维持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辩护

在得知当事人被提请逮捕后,由于此时案件尚未可阅卷,故笔者先行通过各个渠道了解提起逮捕程序的原因:关于当事人,笔者先后分析其几次笔录的回答内容,发现在最新的笔录中对于新增加的数额提出了相关辩解;笔者致电侦查机关询问得知其认为当事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可能影响侦查工作;此外笔者亦与办案检察官进行联系,得知当事人因数额特别巨大故存在被逮捕的可能。

结合上述信息,可知当事人被提起逮捕主要有如下原因:侦查机关认为当事人针对案件的说法属翻供、案件最新查实的数额已经达到特别巨大的幅度、当事人处于取保候审下可能对案件侦查产生影响等。在了解相关信息后便可针对性地位当事人提出辩护意见,尽管现阶段尚未阅卷,但基于相关办案经验笔者认为能从实体、程序及相关政策精神下为当事人提出维持取保候审,避免被逮捕的理由。

从实体方面看当事人是否应对特别巨大的数额承担责任系审查逮捕的关键。基于当事人与笔者陈述的案情,其对于与客户、报关人员曾讨论、商定的低报事项愿意承担责任,在前几次业务后客户亦掌握报关人员联系方式及相关价格,故后续对于客户报关进口的货物其并未参与。笔者认为,当事人曾经与客户进行商议,必然会产生包括如聊天记录、往来邮件、文件等客观证据,该证据作为有罪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走私犯罪故意但同时亦能作为无罪证据反映当时人并未参与到后续的走私行为中,当事人亦表明后续由于没参与故不可能存在前面的客观证据。因此笔者在审查逮捕环节提出的首要辩护观点系认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对后续客户走私行为承担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数额仅为前几次业务中数十万元货款下的偷逃税额。

此外笔者亦从走私犯罪的链条分析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如前所述当事人具体工作为销售乐器,其工作内容决定仅涉及货物的买卖而不参与后续运输、报关。对于所涉及的几项商议报关价格情况,实际上系当事人由于业务不熟悉而发生的意外行为,并非工作常态。考虑到当事人并未参与到后续数额的报关,即与走私的核心实行行为无关,故实务中较大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同时笔者认为当事人提出不应对后续部分承担责任的辩解并不属于翻供。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翻供应基于其前后供述以及与事实情况的区别,本案当事人在立案之初已经交代了其所从事的所有行为,后续查实的客户情况属当事人不了解的事项,当事人并未隐瞒自身行为,前后供述亦未发生变化,故不存在翻供的情况。

从程序方面看当事人维持取保候审并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在被取保候审后,当事人每次均积极应办案部门要求前往外地配合调查,所交代的信息、文件等均不存在隐瞒的情况。实际上当事人已经交代所有知情的内容,案件所存在的分歧实际上系各部门、人员对事实的不同理解,而非事实本身不完整。故笔者认为对当事人并没有必要进行逮捕。

综合上述情况,由于当事人所涉及的数额并未达到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特别巨大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幅度,不存在必须逮捕的情形,结合其可能为从犯等相关情节,并没有改变强制措施的必要。在实体和程序问题上论述后,便可以根据相关政策阐述少捕的适用。

三、最终结果

在经过相关审查以及讯问当事人后,检察院最终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并未不予逮捕相关说明中明确:当事人所能查实的数额较少,同时为从犯,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逮捕的必要。需明确若本案当事人被逮捕,即便最终予以缓刑甚至更轻处罚,实际上亦可能被羁押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辩护,笔者认为其重要性不亚于刑事拘留期间届满后的审查逮捕环节辩护。

考虑该环节的辩护过程,笔者认为成功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坚持,随后便系对可能存在的证据的分析及理解等,政策的关怀虽然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审查提供帮助,但关键还需基于案件实体,从事实、证据情况寻找不应羁押的理由。

四、针对本案审查逮捕程序的相关思考

在少捕慎诉政策下案件羁押率获得了大幅度的降低,对于走私犯罪案件而言,笔者在今年所接受的委托案件中,相当部分当事人在判决前均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在以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有相当部分最终的结果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缓刑,但现阶段强调降低羁押率的大环境下,不予羁押并不代表案情轻微,实务中有较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是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即将宣判时被逮捕的。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当事人,不应对案件掉以轻心,而应积极从最终处理结果考虑,一步步让案件往较轻方向发展。对于进入变更强制措施审查的当事人,应着重分析变更原因,并与办案部门保持沟通。如侦查阶段需要考虑案情以及讯问内容的变化;审查起诉阶段则尽早与检察官确认案件量刑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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