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威严震慑,礼道德感化,汉代监狱为何即“暴力”又“人道”

白安看历史 2023-02-16 22:50:02

引言

在继承汉代以前刑狱制度的基础上,汉代逐渐探索出一条礼法并用的刑狱之路,伴随着汉代统治思想的演变,汉代的监狱制度也在探索中逐渐成熟。汉初崇尚黄老,刑狱思想主要体现为“无为而治”,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汉代的刑狱思想愈发强调“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刑狱思想在针对囚犯的刑罚与对狱吏管理方面均有体现,监狱作为维护统治的一种暴力机关,对预防犯罪而言起到了一种威慑与警惕的作用,实现了汉代“德主刑辅”思想所期待的教化作用。

一、汉代的监狱及其对囚犯的刑罚

汉代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置监狱,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且监狱的设置在两汉时期又有所变化。西汉中央监狱是汉代列卿属辖的监狱,且一般以汉代列卿之下属令长所管辖官署来命名,主要有:廷尉所辖之监狱、宗正所辖之监狱、水衡都尉所辖之监狱、中尉(执金吾)所辖之监狱、大鸿胪所辖之监狱、少府所辖之监狱、光禄勋所辖之监狱、詹事所辖之监狱、太仆所辖之监狱、京兆尹左冯翊所辖之监狱。

设置不同的监狱以关押不同身份的罪犯。

西汉时的地方监狱又作京师所统辖地区监狱与地方郡县监狱的区分。汉初,京城的行政长官为左右内史,执掌京师。汉武帝时期,以京兆尹代替右内史,又将京师行政区域一分为三,设立了左冯翊、右扶风。京兆尹和左冯翊、右扶风统称“京城三辅”,共同执掌京师,并主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三辅具有断讼决狱的权力,史称“京师之内,三辅分而治之,其讼狱自论决之,不之廷尉也。”

东汉光武帝大大削减了中央监狱的数量,中央所辖监狱主要有五座,分别为:洛阳狱、洛阳狱,是东汉最为重要的中央监狱,主要处理中央重大的政治案件,主要用来关押奉皇帝诏令而收押的将相大臣;廷尉狱,所承办的案件和关押的人员也多数和政治事件相关,其中所关押的囚犯多数为王公贵族和朝廷重臣,他们多因政治事件而被皇帝下令关押在廷尉狱;北寺狱,由宦官管辖。

汉桓帝时期,宦官为了独断专权,将大批党人以各种罪名关押至北寺狱,东汉末年许多人因反对宦官干政而被关押在北寺狱中。掖庭狱,便已存在,职能与西汉时期大致相同,主要关押的是在皇宫中触犯刑律或奉皇帝诏令拘禁的嫔妃和宫女。和帝阴皇后因摆弄巫蛊之术,被废关押在掖庭狱中。东汉时期地方监狱沿袭西汉故例,稍有变动。

汉代将拘押在狱、尚未受审的未决犯称为“系者”,已经审判完结、并已关押在狱的囚犯为“系囚”。系即缚挂、索缚,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是秦汉时期监狱的主要刑罚方式。入狱后,犯人会被要求穿着统一的囚衣,并且为防止犯人逃跑会对其缚加各种刑具,正如《汉书·司马迁传》的记载:“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塞,幽于圜墙之中。”

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可以看到,汉代入狱的犯人会被囚禁在幽闭的房间里,且手脚都会缚加上刑具。但需要注意的是给尚未审判的犯人上的是木制刑具,即所谓的“关木索被棰楚受辱“。汉代束缚手的木制刑具称为“梏”,束缚脚的刑具称为“桎”,即如史料载:“械在手曰梏,两手同械曰拲,在足曰桎。”

审判完结后,被判劳役刑的犯人,不仅要佩戴铁制刑具进行狱外劳役,还要被黥面,亦或是剃去毛发以示羞辱,即所谓的“鬄毛发婴金铁受辱”。据《汉书·陈咸传》记载,此时犯人佩戴的刑具被称为“钳钛”,颜师古解释为:“钳在颈,钛在足,皆以铁为之。”即便审判完结被囚狱中的犯人也要佩戴铁制刑具。

根据汉代的律法,囚犯不得私自解下刑具,如果未经同意私自解下刑具会被处以鞭笞,若帮助犯人解脱刑具则与该犯同罪。服役时,因故死亡的囚犯也要佩戴刑具下葬。除了监禁,汉代还采取役使犯人的方式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如要求男性刑徒筑城、伐薪,女性囚徒舂米、补衣、做饭等。因赦令而减免死刑的囚犯,要屯田戍边或参加军事战争。

二、汉代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体恤”

汉代的刑狱思想主要体现在刑罚体系和监狱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上,汉代刑罚思想受正统思想的影响,刑狱思想逐渐由“无为而治”向“宽刑减罚,礼法并用”转变。汉初,民生凋敝,为恢复生产发展,采取黄老思想治国,主张无为而治。受黄老思想影响,相较于秦代,汉初法令简单易行,刑罚宽缓。如汉初复弛商贾之律,修订《九章律》,删除秦时残留的酷刑,宽宥刑狱。史称“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武帝之后,随着儒生力量的崛起,儒家思想渐入刑狱思想,以至“春秋决狱”。如儒生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认为德治是刑治的前提,且为政者必须“厚其德而简其刑”。法制的执行必须先以礼义与德行教化为主。

“以礼入法”的刑狱思想在刑狱实践中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主张反对滥刑,而不反对严刑。儒家思想一方面强调刑罚的教化作用,汉代监狱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想起到警示的作用,让人心生畏惧,而不敢轻易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不放弃采取刑罚的手段打击犯罪,这就是汉代刑狱思想所主张的“明德慎刑”。

对囚犯的宽刑是汉代“礼法并用”的刑狱思想在刑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宽刑具体指对刑犯减刑或者免刑。如汉代皇帝往往会颁布诏令大赦天下,但大赦不包括犯“大不道”罪的囚犯,汉代大不道罪包括:大逆、诬罔、罔上、迷国、狡猾、亏恩、奉使无状、祝诅上、上僭、诽谤、巫蛊、妖言、惑众、匿反者等。

在平叛的时候,为争取叛乱地区的人心,往往会先行赦免叛乱地区的谋反罪行。此外,还会赦免特定人群,争取异己,东汉末年,赦免受党人及党锢牵连之人。减刑指缩减罪犯的刑期或上减轻其刑罚的等级,如死刑会被减刑为戍边或者被迁徙到边郡。赎免是诏令罪犯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钱或物,从而免除其应受的刑罚。

犯罪者也可通过缴纳金钱的方式赎免罪行

赦免制度是汉朝一项重要的恤囚制度,它是统治者推行仁政的体现,其产生和发展对维护封建统治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统治者彰显仁德的手段,由一开始的偶然性,逐渐演变为国家正式的政治制度。赦免制度在两汉时被普遍适用,对维护汉朝的政权稳定和维持人民生活的安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汉代刑罚实践中有颇具人道色彩的设计,如允许囚犯在每年三伏和寒冬腊月回家和家人团聚,并要求囚犯在约定时间返回监狱;怀孕的死刑女囚,要等其生产完毕才能施刑;官府有义务为在监狱或正在服劳役的刑徒其提供医药;若刑徒在劳役期间死亡,且亲属皆无,官府也负有责任将其安葬;免除老人、幼童和特殊身份的人群的刑具等。另外,在汉代,触犯法律若符合儒家道德准则也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赦免。

三、通过监察实现“明德慎刑”的司法理想

西汉时期监狱监察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层级是由皇帝派出专员进行监察,地方上的司法监察主要由刺史和太守负责,刑狱是地方官吏政绩考核中的重要项目。汉代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来确保司法公平,一为“录囚”,二为监管狱吏。

“录囚”是指国家的最高君主和负有监察职责的上级官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视察监狱,平反冤狱,检视狱囚,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与司法的公平正义。汉武帝创设刺史制度使“录囚”有据可循。刺史,奉皇帝诏条巡查州郡,官秩六百石,武帝时共十三人。刺史肩负“周行郡国,察省治狱,黜陟能否,断治冤狱”的职责,史称“六条问事”。

可见,刺史有督察各州监狱的权力,负有平定冤狱的责任,其巡行州郡的目的是维护政权的稳定。汉代“录囚”分为定期与非定期两种方式。每年的春季和秋季为定期录囚,不定期的录囚的起因往往是某地发生天灾或者是有异常的现象出现,统治者将此视为上天对自己的警示,心生畏惧,所以会派遣使者去灾异发生地巡查,平定冤屈。有时,皇帝、皇后有时会亲自到监狱省录囚徒,为了彰显仁政,但帝王录囚只发生在京师附近,且不具有普遍性。

监察狱吏以确保断狱公平,中国古代官员在审讯案件时为了尽快得到被审人员的口供,往往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汉代统治者为防止使冤假错案的产生,规定若因官吏的刑讯致使无辜之人获罪入狱的,一经查实,则采取反坐制度,即以无辜之人所获之罪来惩治治狱官吏,以此来限制狱吏滥用刑讯。

但由于汉代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对刑讯行为的处罚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除了处罚因刑讯产生的冤假错案外,汉代还严格限制狱吏索贿收贿,如《后汉书·梁统列传》中记载,贪虐之徒冒名为侍中、卿、校尉、郡守、长吏便可向富人索贿。

可见索贿之风在两汉时期确实存在。同时,为防止囚犯因受到刑罚的折磨或因寒冷、疾病而瘐死在狱中,制定了针对狱吏的考核机制,凡是因为狱吏的非法刑讯,由于饥寒或者是疾病而死于狱中的囚犯,狱吏每年必须将死者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届时丞相等中央官员负责针对狱吏的行为进行考核,确定优劣,最后上报皇帝。

汉宣帝采取的狱吏考核制度对狱吏的滥用刑讯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可见,不论汉代狱吏索贿还是滥施刑讯都将破坏汉代的司法公平,冤假错案的数量增加,长此以往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统治,所以汉代注重刑狱的公平与公正。

结语

监狱是国家机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汉代的监狱设置已经相当完备。监狱既是皇权至高无上的体现,又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统治者通过利用监狱压制反抗,清除异己。汉代实行“明德慎刑,礼法合流”的刑狱思想,一方面通过优待囚犯体现了其儒家的人道主义色彩,由于儒家经义思想的渗透,从而淡化了刑罚自身的严酷性。

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央和地方不同层级体系对刑狱监察,加强对治狱官员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汉代司法的公正。另外,“以礼入法”的具体措施体现了教化民众的作用,不仅起到威慑的目的还将儒家道德伦理融进更广泛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中。

参考资料:

《史记》

《汉书》

《后汉书》

《新书》

《礼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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