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如何界定公司“商业秘密”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3-22 10:15:15

公司因员工跳槽至其他公司,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公司并泄露、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或因合同关系相对人知悉公司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都容易引发商业秘密纠纷。然而如何界定公司商业秘密是较多公司面临的一个难题。律师在本文中就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进行简要分析。

一、指导案例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思路

最高检第102号指导案例金义盈侵犯明发公司商业秘密一案中中指出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该案件的关键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对于明发公司的涉案技术工艺以及涉案供应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该案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第三,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致与上述认定是一致的。

二、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分析

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要件,以“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审查标准。

其次、具有“商业价值”,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

再次、采取“必要保密措施”,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从上述表述来看,很多时候公司在举报或者诉讼无法进行就商业秘密进行举证,就是因为相关材料不完备,不具备构成要件。这种情形下需要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系统化方式制定更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并且全流程中落地完善,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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