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补签’、‘倒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11:18:25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不签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与劳动者补签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而“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时的日期。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

但是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但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是有效的,但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所以“倒签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三、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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