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挂靠方违约,是否需要列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4-10 10:54:21
基本案情

案涉项目系某村委会开发的森林公园项目,该村委会已将工程总包给王某,王某挂靠北京**建筑分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王某将其承包的PE管施工、挖沟埋管、焊管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王某至今未付款。

原告了解到北京**建筑分公司是王某的挂靠单位,认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由于北京**建筑分公司是北京**建筑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故其债务应当由北京**建筑集团公司承担。此外原告还认为,由于某村委会与王某挂靠的北京**建筑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故认为该村委会也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一并将王某、北京**建筑分公司、北京**建筑集团公司和某村委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王某就建设工程施工达成的口头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其向王某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和原告未进行工程结算,北京某鉴定公司依法接受本院委托进行造价鉴定,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鉴定意见中的确定项金额5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项中,除王某认可的部分之外,原告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该争议项中王某认可的金额12000元予以采信。对于上述造价中包含的规费和税金,考虑原告系个人,且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了相关款项,故将相关费用自上述造价中予以扣减。

综上,原告应得工程款金额478000元。诉讼中,原告收到王某给付的工程款2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应自王某应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北京**建筑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王某与北京**建筑分公司系挂靠关系,北京**建筑分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向王某出具了聘书,其应当就工程款的给付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北京**建筑集团公司、某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对合同之外的第人无约束力。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常见有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例如A公司挂靠B公司,以B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A公司实际进行施工,B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

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挂靠行为违法,但挂靠方因实际承揽工程而应获得的合法的实际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无疑将导致发包人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告系经与自然人王某联系从而参与到案涉项目中,尽管法院认定原告与王某之间就案涉项目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但由于原告已经实际施工完成,故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应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外,基于本案中北京**建筑分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向王某出具了聘书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挂靠方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最终判决被挂靠方应当就欠付合同款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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