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样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公司赚钱了,奖金绩效啥的不一定多发;但是如果没怎么赚钱,奖金绩效一定会变少。但是呢,大多数打工人为了生活,对于公司这样的做法,只能是无奈接受...
尽管打工人是不得已向生活妥协,但是公司的这种做法真的合法合规吗?如果说我不想忍了,能不能争取一把利益?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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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范为天津某公司员工,2021年7月1日入职的他,在2022年初,收到了公司2021年的(7月至12月)年终绩效奖金。
2023年1月初,小范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小范向静海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共计4800元。
在仲裁为做出支持小范的裁决后,公司上诉至静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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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小范向法院提交了公司21年(7月-12月)发放绩效奖金的证据。
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对于2022年未发绩效奖金的原因,公司辩称是因为公司的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综合决定的,并未承诺其为必须发放项。由于2022年公司经营亏损,所以没有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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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小范所提交的21年绩效奖金的证据可得知公司存在绩效奖金。2022年公司主张亏损导致无绩效工资却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公司应支付小范2022年绩效奖金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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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公司继续上诉至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司该不该发放2022年绩效工资的问题,取决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绩效工资,但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相关事宜。
具体到本案中,小范虽主张公司在21年发放了绩效奖金,但是该笔收入在其工资明细里并未列明其为绩效工资。因此,法院认定小范对于公司是否存在绩效奖金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定一审所作出的判罚依据不足,二审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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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但是对于公司亏损能不能不发年终奖这个问题的处理态度还是十分一致的:不管公司亏不亏损,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公司承诺了或者有年终奖金,要么就要支付年终奖的。
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是通过公司22年发了21年的年终奖金,来推断公司有绩效奖金。但是到了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小范在22年收到了一笔钱,但是这笔钱并没有注明是绩效奖金,所以就不能认定这笔钱是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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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在二审的判决中还可以看出,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有绩效奖金,那么也是可以用作证明的。
但问题就是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所以也没法作为公司有绩效奖金的证据。
说到这,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了,那就是公司发不发年终奖,主要看公司和劳动者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对于公司是不是和公司亏损有关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那就没关系;如果约定了和公司经营有关系,那么公司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可以的哦~